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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圣运提示|规划许可在拆迁中依然可诉

更新时间:2024-12-27 20:35  发布:2018-05-25 11: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提示|规划许可在拆迁中依然可诉【案情概览】:       本案委托人韩先生系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居民,2008年6月,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海建拆许字[2008]第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上述区域进行拆迁。       2009

圣运提示|规划许可在拆迁中依然可诉

【案情概览】:

       本案委托人韩先生系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居民,2008年6月,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海建拆许字[2008]第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上述区域进行拆迁。

       2009年4月27日,海安县建设局作出海建拆裁(2009)010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载2008年3月19日,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获得了海安县建设局核发的0803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代理律师随即以委托人韩先生的名义就该用地规划许可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海安县建设局作出的该用地规划许可行为违法,并撤销0803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海安县建设局对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韩先生的权利义务不造成实际影响,且原告已对建设局颁发的地域内的拆迁许可行为和拆迁裁决提起了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韩先生的起诉。

       韩先生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时被上诉人海安县建设局向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颁发的地字0803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只有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包括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在内的申报材料,并经海安县建设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才获得对上诉人住宅在内的地块实施拆迁的权利。仅有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而未取得海安县建设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海安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不能对上诉人住宅在内的地块实施拆迁行为。因此,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海安县建设局针对上诉人住宅在内的地块作出海建拆许字(2008)第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而非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上诉人已对海建拆许字(2008)第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分析】:  

一、海安县建设局向第三人颁发地字0803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质上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以上行政许可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上述行政许可行为,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质影响。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取得拆迁许可证是实施拆迁的前提条件。因此,海安县建设局向第三人颁发地字0803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直接导致委托人的房屋被拆迁,对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产生实际影响,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

       同时,该规划行为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相关规定。《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该法还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委托人作为所诉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相关人,应当享有法律所赋予知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合法权利,而海安县建设局剥夺了委托人的上述权利,其行为已实质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三、委托人是否已对海建拆许字(2008)第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与其起诉规划许可行为无关。

       二审判决书载:"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海安县建设局针对上诉人住宅在内的地块作出海建拆许字(2008)第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而非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上诉人已对海建拆许字(2008)第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而,我们不难发现,拆迁许可行为和规划许可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许可行为,委托人是否已对海建拆许字(2008)第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与起诉规划许可行为无关。

【办案点睛】:

       目前,就房屋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包括规划许可)提起的行政诉讼,大多数法院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为由,驳回当事人起诉。事实上,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应该受理该案,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王有银律师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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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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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赵雪玲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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