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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新疆拆迁系列之:裁决作出后,拆迁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更新时间:2024-12-22 23:00  发布:2018-05-25 11:4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新疆拆迁系列之:裁决作出后,拆迁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北京维权律师【案情概览】:       李先生在新疆阿克苏市拥有房屋一套,2008年,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阿克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作为拆迁人在上述区域具体实施拆迁行为。由于双方差异较大,一

新疆拆迁系列之:裁决作出后,拆迁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北京维权律师
【案情概览】:

       李先生在新疆阿克苏市拥有房屋一套,2008年,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阿克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作为拆迁人在上述区域具体实施拆迁行为。由于双方差异较大,一直未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一致。

       2008年7月,阿克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向市房管局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阿克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于2008年9月月18日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送达的当日,阿克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以该行政裁决书没有明确具体的搬迁费数额为由,向阿克苏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当日向法院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要求李先生搬离上述房屋。2008年9月26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李先生于3日内搬出房屋,逾期将强制执行。9月29日,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复议,10月10日,该院以《复议通知书》驳回了李先生的复议申请。

【法律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本条是拆迁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先予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然而,我们深入挖掘"征地拆迁中的先于执行问题",不难发现,其应当被限定于一小部分特殊案例,而绝不应被扩大解释。本案中,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先予执行,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除非存在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形,而即使是在这种除外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条规定的言外之意是,人民法院受理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后,以裁定不予执行为原则,以准予执行为例外,除非存在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形之下,才可以准予先予执行。本案中,阿克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违法作出准予先予执行裁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2011年9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也一再重申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办案点睛】:

       先予执行陷阱在许多地方成为政府与法院联手以非正常手段强拆百姓房屋的一种手段,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对于法院的非法先予执行一定要充分重视,并力争利用法律手段撤销先予执行裁定,否则对于本来就不平等的拆迁双方来讲,被拆迁人就会陷入更加被动与不利。

【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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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罗娟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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