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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湖北城镇拆迁案例: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主体错误的《强拆公告》

更新时间:2025-03-31 14:30  发布:2018-05-25 11:3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湖北城镇拆迁案例: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主体错误的《强拆公告》【案情简介】        余先生是湖北省孝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于14年10月在某小区空地上建成"综合市场",15年10月15日孝南区的综合执法局和镇人民政府下达强

湖北城镇拆迁案例: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主体错误的《强拆公告》

【案情简介】

        余先生是湖北省孝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于14年10月在某小区空地上建成"综合市场",15年10月15日孝南区的综合执法局和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综合市场"违法违章建筑的《公告》,为了防止"综合市场"被强制拆除,余先生来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
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王亚范帮助他维权。

【维权掠影】

        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余先生于10月26日向孝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并主张撤销《强制拆除公告》。律师提出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公告》存在行政行为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不是区综合执法局和镇人民政府。其次,《公告》的行政相对人名字同余先生所代表的房地产公司名字不一致,综合执法局和镇人民政府将主体搞错。

        镇人民政府主张根据《城乡规划法》区综合执法局有权下达限期拆除的《公告》。区综合执法局主张其是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执法机构,有行政主体资格,由孝感市城乡规划局某分局管理,受委托依法查处全区行政违法建设行为。

复议机关孝南区人民政府最终支持了律师的主张,撤销了二政府机关联合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责令孝感市城乡规划局孝南分局依法履行职责。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满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的要求,应当在自身职权范围履行相关职责,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权,以防止权益受到进一步的侵害,并通过此种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积极、主动更正自身不当行为。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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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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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路洋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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