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研究

福建拆迁案例:法院以最高院下发文件的精神拒绝立案合法吗?

更新时间:2024-12-21 20:37  发布:2018-05-25 11: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福建拆迁案例:法院以最高院下发文件的精神拒绝立案合法吗?【案情概览】:    李先生系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居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一处,并在宅基地上建房一间,并在该村承包耕地数亩,耕地上有农业器具储放房舍等地上附着物。 2012年,李先生房屋所

福建拆迁案例:法院以最高院下发文件的精神拒绝立案合法吗?

【案情概览】:

    李先生系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居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一处,并在宅基地上建房一间,并在该村承包耕地数亩,耕地上有农业器具储放房舍等地上附着物。 2012年,李先生房屋所在土地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征收。2013年1月在李先生未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福州市台江区某镇人民政府在未出示任何拆迁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偷拆,强行拆除李先生所有的房屋,强拆当日李先生报警,但警察出警后未予制止。             2013年2月李先生向福州市人民政府以及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于2013年2月得知下列情况:2011年6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福州市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以及建设用地呈报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2013年4月李先生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自有房屋被某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系违法行政为由起诉台州区某镇人民政府,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收到李先生递交的诉讼材料后,给予口头告知,告知李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发文了最新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因此依据该文件精神,今后拆迁案件不予立案,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台江区人民法院拒绝出具。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法院以最高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文件精神作为拒绝李先生起诉立案的理由是否合法?

    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所依据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 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该《批复》的具体内容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该《批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北京市高院作出的,相当于司法解释,在法律的适用效力上具有普适性与指导性,是司法机关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作为对李先生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批复》重点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在具有《城乡规划法》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时,同时向有权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这时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不予受理。而当行政机关在不具有《城乡规划法》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时,这时向有权人民法院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应予受理。

    但无论人民法院受理与否,该《批复》所针对和要求的主体都是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相对人。因此对行政相对人所有的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都有权对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通知,限期拆除行为具有相应的寻求司法机关保护的诉讼权利。本案中,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错误的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也错误的传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所要求的精神,对于本案中李先生提出的立案请求应当受理。

【办案点睛】:

    面对强拆案件在处理时,往往会存在多重和巨大的阻力,而当事人在出现阻力后确没有信心与耐心去解决。首先本案中人民法院口头告知不予立案时的依据是完全错误适用法律。当事人面对此种情况,应当以强硬的姿态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立案出具书面材料。法院如果在收到起诉材料后7日内不予立案或者向当事人出具了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

【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 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上一篇:福建胜案: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存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页面浏览:2602
文章编辑:罗思章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从湖北胜诉案例透视我国征地拆迁维权现状【附全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下一篇:天津强拆案例: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几经周折终获支持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