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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福建征收案例之:律师出击,"治愈"政府当为而不为的诟病

更新时间:2024-12-22 09:39  发布:2018-05-25 11:3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福建征收案例之:律师出击,"治愈"政府当为而不为的诟病【案情简介】2015年3月27日,为核实自己房屋被征地拆迁的合法性,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某村的王女士依法向厦门市国土资源局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拆迁

福建征收案例之:律师出击,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7日,为核实自己房屋被征地拆迁的合法性,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某村的王女士依法向厦门市国土资源局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拆迁人在申请人住宅所在区域(集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山顶头部分)的集体土地上进行拆迁建设的下列文件:1、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申报材料;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3、征地批文(包括征地红线图);4、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被申请人在2015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并未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以任何答复。王女士认为,被申请人不向自己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便委托在行政诉讼领域享有盛誉的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黄晓丽,帮助自己维权。


【维权掠影】


两位律师在接受了王女士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周密的分析和部署,并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重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两位律师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程序,完全符合该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不依法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履行政府职责的违法行为。政府当为而不为,应及时制止和改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据此,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满足,政府的当为而不为的诟病也得到了依法处理。


 


 


【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明文规定政府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因此,我们在遇到政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关键之处在于当事人要及时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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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刘鹏飞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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