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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贵州拆迁案例:确认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更新时间:2025-04-02 21:49  发布:2018-05-25 11:1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贵州拆迁案例:确认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案情回顾】     周女士是贵州省贵阳市某小区的居民,在该区域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小日子过得平静而满足。让她始料未及的是,一纸征地通知打破了原本幸福的生活。遂委托了在行政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与高知

贵州拆迁案例:确认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案情回顾】

 

    周女士是贵州省贵阳市某小区的居民,在该区域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小日子过得平静而满足。让她始料未及的是,一纸征地通知打破了原本幸福的生活。遂委托了在行政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与高知名度的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与建议下,周女士就房屋拆迁的合法性向贵阳市云岩区政府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不料,周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发出后,区政府并未对该申请内容进行完整地公开。圣运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且侵害了周女士的法定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掠影】

 

    申请信息公开受阻,
王有银律师分析了案件认为,本案的争议点非常简单,区政府不完全公开政府信息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周女士的知情权。王优银律师和周女士分析了案情利弊之后,决定以区政府为被告,向贵阳市南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区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贵阳市南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代理观点,责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此判决,也为周律师接下来的维权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案例法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律师说法】

 

    
王有银律师认为,本案中政府机关的违法点明显,适用的法律也相对简单。当事人在遭遇类似案件之后切不可忍气吞声,一定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称为"阳光法案",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制催生的新产物,它顺应了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所以,任何公民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一定要学会使用法律这把"尚方宝剑"。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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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刘伟涛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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