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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了,到底怎么补偿,房子都被拆了,还能争到补偿吗?

更新时间:2025-04-03 06:38  发布:2024-09-20 18:5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房子都被拆了,还能争到补偿吗?,随着拆迁范围越来越广,人们对拆迁基本上也不陌生了。当下的拆迁现状中存在着许多拆迁纠纷,比如补偿偏低、暴力拆迁、超建违建、等等,其社会影响并不太好,给社会大众带来的直接感官认知也并不是一个理性的认知。在社会大众

房子拆了,到底怎么补偿,房子都被拆了,还能争到补偿吗?

一、房子拆了怎么补偿?

律师分析: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子都被拆了,还能争到补偿吗?

随着拆迁范围越来越广,人们对拆迁基本上也不陌生了。

当下的拆迁现状中存在着许多拆迁纠纷,比如补偿偏低、暴力拆迁、超建违建、等等,其社会影响并不太好,给社会大众带来的直接感官认知也并不是一个理性的认知。

在社会大众的普遍意识里,包括正在遭遇拆迁的被拆迁户,大多认为,房子被拆之后,基本上就等于什么都没有了,更别提什么拆迁补偿之类的。

因为房子是补偿的基础,也是拆迁维权的筹码。

不可否认,在房子没被拆的前提下,谈拆迁补偿,走维权途径都是比较有利的。

房子确实是补偿的基础,维权的筹码。

但在现实情况中,大部分拆迁并不会按照理想状态进行。

很多事实情况是:被拆迁人根本阻止不了房子被拆的命运。

也就是大部分情况下,补偿还没谈拢,或者正在准备维权措施时,房子在防不胜防的情况下就被拆了。

这时候很多被拆迁人就会问了,我的房子都已经被拆了,我还能维权争取到补偿吗?我的合法权益还能得到保障吗?

房子被拆,区分对待,采用合适的维权手段,也能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或者赔偿,保障权益。

一,房子被“误拆、偷拆”,取证很关键,行政诉讼是必须

实践中,误拆、偷拆主要是拆迁方对付“钉子户”的手段。

因为“误拆”的违法成本低,所以很多拆迁方会通过“误拆”来达到强制拆除他人的房屋目的。

而“偷拆”则更加复杂,拆迁方各个单位之间往往可以互相推诿,没人给个准确的说法,致使被拆迁老百姓告状无门,拆迁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那面对误拆、偷拆,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

严格来说,误拆、偷拆实质上是违法强拆,是拆迁方利用职权之便侵犯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即《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房子被误拆、偷拆后,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除此之外,也可通过诉讼来追究涉事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施工方的违约责任,行政机关还有可能承担其他责任比如刑事责任等。

但涉及到法律诉讼,证据很关键。

被拆迁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房子的损毁是因为拆迁方的误拆、偷拆造成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获得房子被偷拆、误拆的赔偿利益。

再者,也尽可能提供出房子系拆迁方相关单位误拆、偷拆的证据线索。

二,房子系司法强拆,可依法寻求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你的房屋是法院根据前述程序进行强制拆迁的,这是合法的强拆。

这时候被拆迁人可依据之前与拆迁方协商的补偿协议要求拆迁补偿利益。

在此要注意的是:实施司法强拆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人是否适格。

即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即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即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

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

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

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圣运律师综述:房子被拆,拆迁博弈并非一败涂地了。

根据不同的拆迁方式有不同的应对措施。

被拆迁人要时刻保持理智和积极的应对心态,即使房子被拆迁,只要有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情形存在,就有可争取赔偿或补偿的空间。

当然,房子不被拆之前就开始维权救济,相对于房子被拆后再去维权肯定要有利得多。

但就算房子被拆了,也能有争取权益的机会。

但一定要保留好各种证据,证据是维权的关键。

一、提高企业拆迁补偿的建议

1、要处理好和政府机关的关系

因为我们业务领域的特定性,不可避免的要跟政府机关有交涉,维护好和当地政府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况且一般拆迁中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政府很有可能就是利害关系的一方,在这种利益对抗中,如何既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能兼顾政府形象,值得深究。一般我们建议,被拆迁人要积极和拆迁方谈判,保持谈判的渠道畅通,律师则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方向出发依法办事;如果政府干涉被拆迁人在诉讼方面的工作,被拆迁人可以采取回避态度,有事可以跟律师沟通,具体事宜我们老百姓不太懂,律师看案件没有进展就直接诉讼了,我们只是配合律师的维权。总之在处理和政府的关系时,要双管齐下,一个是谈,一个是诉,谈主要针对被拆迁人,诉主要有律师来进行操作,这样才能取得以诉讼促进谈判的效果。

2、制作好损失报告

企业拆迁,涉及的财产损失一般比普通拆迁严重,比如同等条件下额外的租金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失、营销损失、人员安置费用,所以必须要制作好损失报告,并且要足够详细。通常,最好制作两份损失报告,一份是保守损失报告,另外一份要全面详细(也就是说损失要做的高一点),和拆迁人谈判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出示哪份损失报告。如果是非常严格的谈判,拆迁人也去现场勘察,那我们就要出示反映真实情况的损失报告;如果是有弹性区间的谈判,拆迁人也不去查看现场,那我们就出示损失比较高的损失报告,因为协议一旦达成,房屋被拆了价值也就沉默了,谁也无法再现真实的现场,总之要在追求合法合理全面的补偿价格,争取做到政府拨给百姓的钱,就要落到百姓腰包里。

3、处理好租赁关系

拆迁的过程中,补偿款是同时补偿给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所以承租人尽量和出租人达成统一战线,共同应对拆迁补偿谈判,只有化零为整,统一认识,集体维权,承租人和出租人才能取到更加合理的补偿。同时,我们也要提防租赁关系内部的分化,通常是出租人置承租人的权益于不顾,擅自和拆迁人签订协议,侵害承租人的利益。

三、房子拆了,到底怎么补偿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商业旧城改造能强拆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旧城改造时,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拆迁房屋,但不得暴力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公房拆迁纠纷能起诉吗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无法达成拆迁协议是否会停止拆迁

与拆迁人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的,并不能阻止拆迁。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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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毛一兴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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