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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政负责人应诉新规,拆迁户可以直接面见"一把手"

更新时间:2024-12-21 20:49  发布:2020-07-19 21:1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最高法发布行政负责人应诉新规,拆迁户可以直接面见"一把手"怕丢面子、怕当被告、怕输官司、怕引起不良连锁反应?现实中,行政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大都有心理包袱,不愿应诉、不敢应诉、不懂应诉的情形普遍存在。    6月2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发布行政负责人应诉新规,拆迁户可以直接面见

    怕丢面子、怕当被告、怕输官司、怕引起不良连锁反应?现实中,行政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大都有心理包袱,不愿应诉、不敢应诉、不懂应诉的情形普遍存在。



    6月2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将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此次规定的发布,对实质解决拆迁案件庭审争议有一定的作用。这使得,老百姓"告官见官"有了更细化的法律依据。对拆迁户来说是福音,可以直接面见"一把手",当面协商、调解,进而达到维权的效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又启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工作。

 

    该规定全文共15条,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确保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确适用。为进一步推进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适度扩大负责人范围,增加了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

 

    规定同时明确,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规定》还明确,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针对个别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积极、不配合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具体情形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表示,在拆迁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块一直有问题,出庭比率整体不高,不理解、不配合出庭应诉工作时有发生。

 

    很多地方,政府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心理负担普遍较重,有的即使出庭了不出声,应诉不应答,这也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官民矛盾继续紧张,使行政纠纷难以实质化解,令出庭应诉制度变成摆设。

 

    此次出台的《规定》,规范了行政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进一步指导法院作出正确判断,对实质解决拆迁案件庭审争议可以起到一定作用。这使得,老百姓"告官见官"有了更细化的法律依据。对于拆迁户是福音,可以直接面见"一把手",当面协商、调解,进而达到维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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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索建国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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