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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判决:政府以"拆违"代替"征收"属滥用职权

更新时间:2024-12-21 21:17  发布:2019-11-14 11:1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河南高院判决:政府以"拆违"代替"征收"属滥用职权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加快进程,降低征收成本,部分行政机关经常采取"拆违"代替"征收"的套路,即在不能与拆迁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拆迁户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进行强制拆

河南高院判决:政府以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加快进程,降低征收成本,部分行政机关经常采取"拆违"代替"征收"的套路,即在不能与拆迁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拆迁户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进行强制拆除,以达到征收的目的。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判决中,这种以"拆违"代替"征收"的行为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下面,圣运律师为大家解析:






【案情简介】

 


   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村民杨先生,拥有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建有房屋。2013年4月22日,兰考县政府作出《兰考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杨先生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4月11日,以杨先生房屋没有土地登记档案,所建房屋无规划许可证为由,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杨先生在收到该通知书三日内自行拆除在市皓村内建设的建筑物。




   2016年11月1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催告杨先生在收到催告通知书次日起的十日内履行义务。2016年11月15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综合执法局关于依法对杨付居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一日内自行拆除。2016年11月17日,兰考县政府组织人员将杨先生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杨先生起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兰考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判决确认兰考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称:"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兰考县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一审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兰考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圣运律师建议】






   违法建筑一般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无证"房屋并非一律都是违法建筑,"无证"房屋形成由多种因素导致,有的是历史原因导致某地区大多数建筑的手续都是不完全的,有的是因为政府不守承诺,不履行协助办理手续导致,有的是房屋所有人自己过失或故意导致。对于"无证"建筑不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拆除都要由有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收到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决定书,并不意味着房屋一定会被拆除,被拆除后也不意味着拆迁户不能得到补偿。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以"拆违"代替"征收"的套路时,拆迁户要尽早通过复议、诉讼等手段进行救济,也可以选择向专业的律师求助,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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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赵雪玲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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