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小鸟大事:法理与情理的博弈【编者按】近日,河南大学生闫某的"16只鸟10年半的刑期"一案闹得沸沸扬扬。无数网络民意的热烈讨论和专家学者的唇枪舌剑为该案增加了空前的热度。那么,究竟是法律上真的量刑畸重,让单纯的大学生承受了不称之罚,还是舆论之

【编者按】近日,河南大学生闫某的"16只鸟10年半的刑期"一案闹得沸沸扬扬。无数网络民意的热烈讨论和专家学者的唇枪舌剑为该案增加了空前的热度。那么,究竟是法律上真的量刑畸重,让单纯的大学生承受了不称之罚,还是舆论之潮影响了人们的理性,让民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了不该有的质疑呢?
【掠影】
2014年7月14日,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还有半年就毕业的21岁大学生闫某暑期放假在家时,因发现自家门口有一个鸟窝,爱小动物的他就和朋友王某一同从里面掏出12只鸟养了一段时间,而后将这些鸟卖掉。27日,他们又如法炮制掏了另一个鸟窝的4只鸟。然而,当这一切发生时,单纯的小闫并不知道他所掏所养所卖的这些鸟,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据闫某供述,她与王某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市的李时珍像处卖掉燕隼1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7只燕隼,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燕隼。2015年8月,闫某和王某分别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和5000元。
【争议】
如此简单、明了的案情和量刑摆到你的面前,作为一个旁观者和客观冷静的第三人,你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
——"掏个鸟判10年?咋那么重?"
反对派的立场坚定而充满愤慨。故意伤害、杀人也有不过才判个几年的,所谓人不如鸟、小题大做,大抵就是如此了吧。惩戒是必要的,但是人的一生能有几个十年?如此判决,一个年轻人的大好青春便会在监狱中渡过,可以说前程就此断送。罪责刑相适应,这明明罪不至10年啊!
——"无知不是无罪,法律大于情理"
支持派态度的出发点是站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立场,判决理应如此。无知和年轻不是无罪的借口,更不能成为其减轻处罚的理由,法律对于量刑的规定即为如此,而法不容情,任何人犯了罪在法律面前都应该一视同仁。
【分析】
判决基础何在?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案的判决明显量刑到"情节特别严重",其依据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条的一个司法解释:
由此看来,判决、量刑似乎都有理有据,但是为何就会受到如此大的争议甚至反对呢?
法理or情理?
归根结底,以人们心中一直所遵循的道德观念来说,掏只鸟似乎不是需要科处10年半刑罚这样"不可原谅"的大事,它与杀人放火等更恶劣的犯罪相比,其危害性微乎其微,更何况闫某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和清醒的对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动物的认识。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一字一句都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法条和司法解释。这又是现实中道德与法律,法理与情理的再一次碰撞。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认为,或许闫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自内心的没有意识到这种鸟的身份和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这是一个很大的同情点。然而任何一个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其背后必然有其要保护的法益。本案中闫某所侵犯的法益就是野生动物的保护。即便在人们道德和常规的认知观念中,动物和人的生命价值是不能相提并论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觉得量刑畸重的原因。但是立法既然已经将保护野生动物入刑,并且对于量刑的划分程度已经细致到具体几只的数量,可见对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的决心和打击该项犯罪的力度。闫某和王某对于该犯罪性质的无知和许多人看到"16只鸟10年半刑"激愤的反应,证明了我国目前保护濒危动物的立法相对完整,但是相关普法工作还不到位。如果农村中更多的人知道捕杀、贩卖濒危和保护动物问题的严重性,相信会避免很多这种"悲剧"的发生。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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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李娜娜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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