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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划的建筑可否得到补偿?

更新时间:2024-12-23 07:29  发布:2018-05-24 14: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违反规划的建筑可否得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标志着城乡规划在管理时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也扩大了规划法律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城市规划扩展到了城乡的新阶段,为城乡建设规划在管理的过程

违反规划的建筑可否得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标志着城乡规划在管理时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也扩大了规划法律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城市规划扩展到了城乡的新阶段,为城乡建设规划在管理的过程中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也为被征迁人判断自己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提供了法律上的判断标准。

我国城市化的建设已有十多年的时间,而在查处违规违法建筑过程中,大部分的违法建筑在2005年以前就已经存在。而在处理这部分建筑时的最大分歧就在于这类建筑是否可以定性为违法建筑,而建设者又是否应当受到处罚这两个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明确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也就是什么时间以前的建筑可以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制。

        所谓追诉时效(也称为诉讼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对于违法行为如果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没有被发现,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据上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认为,在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时,如果构筑违法建筑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建设行为已经结束,并且只要政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违法的建设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即使该违法建筑一直存在,二年以后行政机关也不能对建设人进行处罚。所以,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违法建筑建成后二年内被发现,那么在二年以后行政机关就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不再予以处罚。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的规划部门多数也是从2008年开始对所负责的辖区内的地上建筑进行航拍或者实地调查登记的。因此,违规、违法建筑在遇到强拆的时候,当事人的构筑物是何时开工建设、何时完成建设等相关问题都关系到被征迁人的补偿的高低。

        但这并非意味着2008年之后所有的违法建筑都没有补偿,只要执行强拆迁行为所依据的违法建筑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书等相关文件的作出程序存在违法情形,那么之后的强拆行为也必定是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那么就应当对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总之,能否得到赔偿就要看政府存在什么样的违法之处。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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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范美华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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