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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湾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2022

更新时间:2024-12-23 00:06  发布:2024-09-23 22:3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2022,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在2021年公布实施了新的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除经济技术开发区外,集体土

温州龙湾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2022

一、2023年浙江温州征地拆迁赔偿详细规定

浙江温州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明细及被征收人补偿范围的主旨。包括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地区划分、补偿构成比例等内容;被征收人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设施损失、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明确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方案、禁止行为等事项。

法律分析

一、浙江温州征地拆迁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

1、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官方文件。

2、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

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另外,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浙江温州征地拆迁的赔偿标准为不低于5.4万元/亩,具体标准和地区划分请参考官方文件。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损失补偿、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市、县级政府会优先提供住房保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明确征收目的、范围、实施单位、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二、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2022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在2021年公布实施了新的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除经济技术开发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都将按照本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涉及到到房屋之外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文件标准补偿。


      依据《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龙政发〔2021〕25号政策文件规定: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合法房屋建筑价值+房屋占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装修补偿)+货币补偿奖励。


      ps: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


(一)选择“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二)选择“合法房屋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安置面积”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以及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评估确定。


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减去政策内增购价评估确定,最低保底为每平方米300元。


货币补偿奖励


按期签约奖励=房屋建筑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12%;


按期交房奖励=房屋建筑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3%;


购房补助= 货币补偿总额(合法房屋建筑价值、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货币补偿奖励)×10%。


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小于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结算差价。


(一)“合法面积”安置:拆迁房屋合法面积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房面积,结算差价。


(二)“一三落地”安置: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面积部分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三)“三五底顶”安置: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办法(试行)》(温龙委办发〔2017〕5号)文件执行。


房屋(旧房)重置价:根据《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温征评专〔2018〕1号)执行。国有划拨性质安置房(新房):建安成本价3300—3800元/平方米,政策内增购价5500—570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奖励


按期签约奖励=合法房屋面积×1000—1200元/平方米。


按期交房奖励=合法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住房保障政策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费标准×过渡期限(搬迁之月起至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


临时安置费(货币补偿)=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费标准×六个月。


      ps:超过过渡期限未交屋的,根据最新标准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搬迁费标准


搬迁费=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搬迁标准×搬迁次数;不低于1000元。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宽带网络108元/台。


      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政策文件规定: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类区片(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行政区域):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收土地补偿费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4万元/亩。


二类区片(洞头区(除灵昆街道外)行政区域):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费2.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7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征收土地补偿费1.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2万元/亩。

三、温州龙湾拆迁补偿标准

以下是针对“在国家出台的政策里温州龙湾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问题的回答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来确定温州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条

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

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

和安置。

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

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做好辖区内征

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调查、政策处理、批后实施和房屋补

偿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

监督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

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

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

纷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

工作。

林业、水利、规划、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补偿、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

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途径,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实行补偿和

安置。

第六条

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应当协助

做好征地工作,足额缴纳征地补偿等费用。

第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召

开征地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户,做好征

地补偿费的分配、

发放,

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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