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业界热点

企业破产的挑战与应对策略,专家谈破产法:濒临破产的企业路更宽

更新时间:2024-12-22 21:15  发布:2024-09-24 12:0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专家谈破产法:濒临破产的企业路更宽,新破产法出台后,上市公司除倒闭清算外,还可通过重整获得新生 十年磨一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一部大法,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这

企业破产的挑战与应对策略,专家谈破产法:濒临破产的企业路更宽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几个难题的探析

如何处理好企业的破产清算及解决清算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清算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就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的几个难点问题作些探讨。

一、对清算资产接管的处理

破产企业的财产交接是清算组成立后的主要工作,交接工作主要是对破产管理权、各项资产及有关资料报告进行移交。接管工作是清算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必须弄清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为进行清算财产评估、变现提供依据。

1、资产的清底

清算组主要审查有无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

(1)货币资金:一般而言,破产企业资金所剩无几,但往往由于货币资金涉及的违纪案件较多,应对货币资金重点清理。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有无本处理的账外单据、在途资金;审核与银行的对账单,消除未达账项;外币资金按破产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2)存货:是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破产清算中占相当比重,也要进行重点清理。之所以说对存货清理难,一是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对其盘点是主要工作,但清算组很难对破产企业几百个、几千个或上万种的存货进行逐一清查,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确认。二是对存货的质量难以核实,潜藏残次毁损、冷背变质、滞销积压的商品,直接影响到清算变现的价值。

(3)应收款项:接管的应收款项是清算中的主要内容,也是难点问题。因为企业客户遍布全国各地,账户多、分散面广、时间形成不一且不易核对,在很短的清算期内把众多的应收款项查清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清理中主要清查破产企业上交的清单、账簿、凭证,确认账面记录是否确实存在,有无虚悬挂账,向有关单位进行函询。

(4)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破产财产中占比重大,是清算工作的难点,它的清理效果直接影响到整个破产清算的效果。若没清产核资,则涉及有关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核实,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情理,核实账实相符并维护资产的安全。

(5)土地: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清土地性质的范围,区别无偿调拨和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资产的确认

确认中应注意的问题:破产企业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对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一般不列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所购置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凡计息的债权应加计至破产宣告日为止的利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在破产宣告后,禁止与破产债权相抵销;破产企业对同一种财产约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接抵押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对未履行合同、协议接管的处理

由于企业破产后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经营、处理权,对处理存在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由于合同受签订的形式所限,对以公证、签证、审批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清理中主要核实合同、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合同继续履行是否有利。确认原则是,若继续履行合同,清算组应以对破产债权人有利为主;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经济损失额应作为破产债权;若发生的损失赔偿争议以法院裁定为准。

三、对清算财产变现及分配的处理

清算财产的评估变现一般由专业事务所完成,但清算组应对变现过程和方法进行督查。变现、分配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对应收款项的估价以账面金额为准,结合催收情况进行账龄分析,确定适宜的坏账损失率。以实现财产变现最大化为目标,实行拍卖价要结合市场行情合理作价。力求公允,防止由于计价不当造成价格过低,损害债权人利益。对难以找到可靠依据作价的资产,应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对资产价值作出定性估价,防止压价、低价出售资产。破产财产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物的,由国家指定部门收购;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用于对破产债权人分配,但试点城市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剩余部分列人破产财产用于分配,非试点城市不得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一、公司清算组的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二、专家谈破产法:濒临破产的企业路更宽

新破产法出台后,上市公司除倒闭清算外,还可通过重整获得新生 十年磨一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一部大法,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这对上市公司的运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就此话题,记 新破产法出台后,上市公司除倒闭清算外,还可通过重整获得新生 十年磨一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一部大法,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这对上市公司的运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就此话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 上市公司不再难破产 记者:新破产法施行之后,将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王欣新:新破产法本身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做特别的规定,但对上市公司来讲,破产法的规定都是适用的,这意味着新破产法的出台将使上市公司颠扑不破的神话不复存在。 钱卫清:在上市公司这一领域,我国很久以来虽有破产法之名却无破产法之实,法院很难对其启动破产程序。而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作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陷入破产界限,只要债权人提出,也可以启动程序。新破产法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某种程度上说,新破产法的出台,将有望解决负债严重的上市公司、券商难破产问题,也有助于促进他们提高资产质量和债务清偿能力。当然,投资者在选择股票的时候,更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重整制更适用于上市公司 记者:新破产法为什么要引入重整制度,它有什么特点 钱卫清:新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考虑到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社会成本过高,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故草案确定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将要破产的企业就好比一台出故障的机器,有的机器故障可能非常严重,无论怎么修也不可能重新运作,但有的故障也可能通过修理被顺利排除,机器可以重新运转,制造产品。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在面对有故障的机器时,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将它的零件全拆下来卖掉呢,还是请一个好的修理工把它的故障排除,让它重新生产呢两个方案中哪一个社会效益更大呢毫无疑问是后者。重整制度就是为了给那些存在问题的企业排除故障,让其慢慢恢复生产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缴纳更多的税收、创造更多的财富。 我个人认为,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健全,重整制度的范围也应做相应调整,使其可以适用于非法人企业。 王欣新:新破产法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不只是破产倒闭清算这一条老路,通过重整获得新生,则是新破产法与上市公司新的连接热点。归纳起来,重整制度有这么几个特点: 一是重整时机提前。新破产法将不仅允许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损失、陷入破产境地的情况下提出重整申请,同时也允许在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有可能发生破产的情形下,就提出重整申请。 二是申请人范围扩大。不仅债务人自身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也可以提出,甚至连债务人的股东(当然要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也可以提出申请。 三是约束力大大增强。重整计划不仅约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也可以约束那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四是能调动所有因素。重整过程中,不仅调动债权人、债务人的积极性,而且也能调动股东的积极性。 五是重整措施多样化。重整企业可以灵活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 此外,我国的重整制度中还获准由法院强制批准设置重整计划。当各个表决组不能一致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时,只要有一个表决组同意,那么管理人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决定将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强制批准。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保证所有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债务偿还优先顺序不被打乱。 这种强制批准重整程序,可以使那些重整计划未能被各表决组一致同意,但确实又有重整挽救可能和需要的企业借助法律强制力避免破产。这一制度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利益。 由于重整的成本比较高、程序复杂、期间很长,所以更适合于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使那些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能够借助重整避免破产。

三、企业破产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公司破产的条件及程序。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可申请破产。政府、金融机构等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企业不宣告破产。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到期且无法以金钱评价的债务可作为破产条件。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宣告破产后进入清算程序。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才能消灭法人资格。

法律分析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本文就公司破产的条件为大家做了具体阐述,实践中,公司破产的条件多数是因为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宣告破产后紧接着就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才能消灭法人资格。

拓展延伸

企业破产的常见原因和应对策略

企业破产的常见原因可以包括市场竞争激烈、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经济衰退等。在面对这些挑战时,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应对策略。首先,加强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确保企业了解市场动态并制定相应的战略。其次,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此外,企业应积极寻求资金支持,包括与银行、投资者或合作伙伴合作,寻求资金注入或重组。同时,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和财务规划,确保资金链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最后,企业还可以考虑寻求法律保护,如申请破产重组或债务重组,以重新调整企业结构和债务负担。综上所述,企业破产的常见原因和应对策略是一个复杂而多样化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内部管理和外部资源等多个因素,以找到最适合企业的解决方案。

结语

企业破产是一种严峻的情况,通常由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等原因引起。本文详细阐述了企业破产的条件,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在面对市场竞争激烈、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挑战时,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市场调研、优化内部管理、寻求资金支持和法律保护等方式来重新调整企业结构和债务负担。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企业可以找到最适合自身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天津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破产法领域的专家

破产领域专家

破产法谁讲的通俗易懂

破产法百科

破产法最新消息

破产法2021最新案例

破产法视频讲座

破产领域专家

破产法领域的顶尖专家

破产法研究专家

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破产法全文最新2024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新版

来源:中国法院网-专家谈破产法:濒临破产的企业路更宽,


页面浏览:1919
文章编辑:屈建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上一篇:土地多少钱一亩,农村土地出租多少钱一亩
下一篇:违章建筑如何认定,县城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