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农用地建设需先征后用,征收前应公布补偿方案。征收农用地补偿费按省定标准16000元/亩计算,建设用地同样执行。未利用地补偿费为征收农用地标准的0.5倍。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地农民人数和土地情况计算,最高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按14000元/亩计算,不低于0.6亩按标准计算,低于0.6亩按24000元/亩计算。
法律分析
农用地的建设用地应当遵循“先征后用”的原则。首先进行征收征用,然后由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用地。在征用前,应在被征地区域内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征地时间和安置措施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公告期结束后,若无异议,征地主管机关将所有材料(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省定四类地区标准16000元/亩执行;
(二)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按省定四类地区标准14000元计算,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的,安置补助费按14000元/亩计算;人均农用地不低于0.6亩,安置补助费按标准计算;人均农用地低于0.6亩的,安置补助费按24000元/亩计算;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农用地的建设用地应遵循先征后用的原则,确保征收和审批程序的顺利进行。征地前需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征地时间、安置措施和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省定标准执行,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地农民人数和土地占有情况计算。我们将确保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措施,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分析:1、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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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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