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小张在公司组织的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患乙型肝炎。张女士表示,公司同事因此常常排挤和歧视她,公司领导多次责备其工作质量不合格并劝说其离职,要求其在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申请上签字。出于无奈再加上病情恶化,小张只能被迫签署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离职申请。随后,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张女士的起诉,公司则称,离职申请上载明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批准其请求,并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故不需要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发现,张女士签署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文本。该离职申请显示的离职理由为张女士主动提出离职。同日,张女士又在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两份文件均为公司提供,虽显示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不一致,但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承担相应的不利解释,故判令公司依法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法官表示,部分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包含"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或打着福利体检的名义检测"乙肝"项目,并据此来录用或辞退员工,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不应检测"乙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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