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业界热点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业界热点 > 强拆,怎么办!!!!

业界热点

强拆,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4-12-22 11:52  发布:2018-05-10 10:3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强拆,怎么办!!!!我们知道,如果需要征用土地,应当与居民签订拆迁协议,并且要给予拆迁补偿。如果未经合法程序,未进行合理补偿便进行强拆就是非法强拆!那么,遭遇非法强拆怎么办呢? 今天圣运律师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l  非法拆迁的一般维权方式如

强拆,怎么办!!!!

    我们知道,如果需要征用土地,应当与居民签订拆迁协议,并且要给予拆迁补偿。如果未经合法程序,未进行合理补偿便进行强拆就是非法强拆!那么,遭遇非法强拆怎么办呢? 今天圣运律师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非法拆迁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为什么报警就算无用也要报警!

    遭遇强拆的时候,因涉及房屋及屋内财产,金额较大,可以按照刑事案件报警要求公安局出警处理。如果公安局出警切记要索要出警记录回执单;但如果公安局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冷淡对付,我们仍可通过法律途径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诉讼,这时报警电话记录就是最有利的证据。之后,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后都要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工作,以便日后对违法人员、行为机关起诉时可作为维护自己权益强有力的证据,大大增加胜诉的把握。



注意:强拆报警无效警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强拆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第一,房屋价值的损失。第二,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第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小结】:圣运律师提示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王有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土地法专家,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www.bjsheng.com



 

 

 



页面浏览:2087
文章编辑:赵雪玲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原国土部领导怒起发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需要大改,而不是现在的小改!
下一篇:征地拆迁补偿款为啥与你无缘?看完这两点全明白了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