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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与转移不动产相关的债权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2-22 14:25  发布:2024-09-26 23:4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与转移不动产相关的债权有哪些,与转移不动产相关的债权主要包括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债权,以及因不动产征收、拆迁等产生的补偿债权。以下是对这些债权的详细解释:一、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与转移不动产相关的债权有哪些

一、动产所有权转移包括

法律分析:一、现实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 。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观念交付

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它又分为三种: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是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也就是说在甲乙达成合意以前,东西已经在乙手上了。

(2)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也就是说虽然甲乙达成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但标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说标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标的物交于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与转移不动产相关的债权有哪些

与转移不动产相关的债权主要包括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债权,以及因不动产征收、拆迁等产生的补偿债权。以下是对这些债权的详细解释:

一、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因此,在不动产转移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签订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

当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不动产转移的义务,而另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时,履行方就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从而形成与不动产转移相关的债权。

二、因不动产征收、拆迁等产生的补偿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不动产进行征收或拆迁,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当不动产被征收或拆迁时,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就有权要求征收方或拆迁方支付补偿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这种因不动产征收、拆迁而产生的补偿请求权,也是与不动产转移相关的一种重要债权。

综上所述,与转移不动产相关的债权主要包括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债权,以及因不动产征收、拆迁等产生的补偿债权。这些债权在不动产转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本文介绍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和不动产权证的概念及其办理流程。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需遵循登记主义原则,即不动产自登记之日起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动产权证是一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证明,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法律分析

一、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是什么?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标准,不动产则以过户登记为转移标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需遵循登记主义原则,即不动产自登记之日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注意: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二、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权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是一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证明,又称中国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

(一)预告登记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

(二)权属登记需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用地来源文件、房屋报建文件、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楼盘单元明细表、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办理时间: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30个工作日。

(三)领证不动产权证办理注意事项。

(四)小产权房不发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的概念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拓展延伸

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属证书的两种不同类型。不动产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属的证书,由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上面记载了房屋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抵押权人和权利负担等重要内容。而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属的证书,由房屋管理部门颁发,上面记载了房屋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人、共有情况、使用情况和处分情况等重要内容。

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证明房屋所有权属方面具有同等效力,但它们的发放部门和内容略有不同。不动产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证明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共有情况;而房屋所有权证是由房屋管理部门颁发,证明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情况。

此外,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有效期也不同。不动产权证的有效期为长期,而房屋所有权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此,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虽然都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属的证书,但它们的发放部门、内容和有效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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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邹仪洁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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