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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招待费占收入总比例,招待费是收入的千分之五

更新时间:2024-12-22 17:25  发布:2024-09-28 00: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招待费是收入的千分之五,招待费是收入的千分之五,这一说法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

一般企业招待费占收入总比例,招待费是收入的千分之五

一、招待费60%小于收入5%

招待费60%小于收入5%的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

2、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若企业同时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也可计入收入计算基数;

4、在计算扣除额时,应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即在满足60%发生额的同时,还需确保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上限。

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1、招待费的定义:指企业为了维护与客户、供应商等业务关系而发生的接待费用;

2、税法规定: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通常有一定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计算方法: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招待费的扣除限额,超出部分作为不可扣除费用;

4、会计处理:将可扣除部分计入相关费用科目,不可扣除部分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5、税务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按规定填报招待费的相关信息,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业务招待费时,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同时遵循“双限额”、“孰小原则”,确保扣除总额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并可将股权投资收益纳入收入基数,以优化税务筹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招待费是收入的千分之五

招待费是收入的千分之五,这一说法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招待费超过了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那么超出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定义及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了维护与客户、供应商等业务关系而发生的接待费用。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一定的限额,具体为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招待费的相关信息,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如果招待费超出扣除标准,超出部分将作为不可扣除费用,需要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三、注意事项

企业在处理业务招待费时,应确保遵循“双限额”、“孰小原则”,即满足60%发生额的同时,还需确保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上限。此外,企业还需注意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等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其他费用中。

综上所述,招待费是收入的千分之五这一说法是基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以避免税务风险。

三、一般企业招待费占收入总比例

一、招待费占收入总比例: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2、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3、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4、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的概念:

1、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2、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

3、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1、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2、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会计处理:

1、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2、根据以下原则:

(1)“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2)“实际成本原则”;

(3)“配比原则”。

等三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五、税务处理: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六、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3、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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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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