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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岳阳楼区领取个人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2025-04-03 15:59  发布:2024-09-28 05: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岳阳楼区领取个人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在岳阳楼区领取个人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二、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已经在公积金账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岳阳楼区领取个人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一、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各地自然也没有办理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程序。住房公积金是具有福利性和政策性的储金,其福利性表现是单位按与职工1:1的比例同时缴纳,都归职工所有,这是一项重要的福利。

二、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想要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话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比如说,当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住房方面有需求,或者是有其他政策允许的用途的时候,是可以支取个人帐户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交

(一)个人不能缴纳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办理公积金,必须由单位设立并缴纳。单位设立账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总而言之,个人是没有资格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用人单位设立并缴纳

法律依据:《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第六条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不可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和转移权利。灵活就业人员的还款能力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依据,应通过银行流水、家庭财产情况、经营收入情况等其中一项或多项分析计算。

二、岳阳楼区领取个人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在岳阳楼区领取个人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二、公积金缴存证明

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已经在公积金账户上缴存了一定的金额,并具备提取资格。

三、提取申请书

填写完整的支取申请书,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支取原因、支取金额等信息。这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重要文件。

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是用于购房、装修或还贷等目的的支取,需要提供相关的房屋证明,如购房合同、房屋抵押证明等。这些材料有助于证明提取公积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其他可能的证明材料

根据不同的支取原因,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明材料。例如,如果因医疗原因需要提取公积金,可能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如果因子女教育需要提取公积金,可能需要提供学费发票等。

请注意,以上所需材料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提取公积金前,先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和所需材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三、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一、绍兴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为:(1)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首先可以向单位来提出申请,经单位经过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以及财务的印鉴;2)缴存单位的经办人员或者职工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明细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以及复印件,到公积金的核心来办理提取;(3)经办人员或者职工个人要将转账支票等交回到单位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按所列的金额来给付职工现金。职工用来偿还个人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的,职工以及其配偶都可以提取住房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本息。每年都可提取一次直到贷款已经结清为止。累计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贷款的本息和。其次,符合下列的情形之一,并能按照规定来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的金账户内的存储的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较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再次,提取额度和次数:(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二)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三)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四)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提取至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较后,为您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核心办理提取;(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开具证明,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则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如何提取东莞住房公积金

据我所知,2016年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有:方式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提取公积金)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方式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在武威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各县区管理部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出具支票—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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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卫彤岚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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