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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的性质,这两类房屋的性质不搞清楚,必吃亏!被拆迁人必读

更新时间:2025-04-01 02:35  发布:2024-09-29 22: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这两类房屋的性质不搞清楚,必吃亏!被拆迁人必读,一、公房和公租房公房,产生于我国20世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房屋产权不归私人所有,根据房屋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的产权人为国家,自管公房的产权人主要是单位,经过房

拆迁房的性质,这两类房屋的性质不搞清楚,必吃亏!被拆迁人必读

一、关于房子拆迁的问题

法律分析:

1.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场实际价格严重脱节 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和市场接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过低。

2.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 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激化了房屋拆迁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二、这两类房屋的性质不搞清楚,必吃亏!被拆迁人必读

一、公房和公租房

公房,产生于我国20世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房屋产权不归私人所有,根据房屋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的产权人为国家,自管公房的产权人主要是单位,经过房改的公房产权归属于承租人。

公租房,近几年兴起,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房屋产权人为政府或公共机构。

二、遇到拆迁,两者都有权要求补偿吗?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您解答,先说公房,经过房改的公房自不必说,承租人已变为产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获得征收补偿。重点是那些未经过房改的公房承租人是否也有权要求获得拆迁补偿呢?最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但通过各地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可以认定,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中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为例,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因此,如果遇到征收部门以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为由,不给任何补偿安置,千万不要认为理所当然,更不要委曲求全!

再来看看公租房,这个在法律中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根据各地不同的规章制度来参考,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例,其中规定了三种方式对公租房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

1、公租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租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租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租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公租房拆迁补偿按住房面积确定,因而拆迁补偿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积而不是按人头来进行分割的。

三、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不能随便买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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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熊汐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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