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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规定,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由谁执行

更新时间:2024-12-29 05:21  发布:2024-09-30 19: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由谁执行,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具体分析如下:一、违章建筑拆除的责任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执行。他们有权依法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规定,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由谁执行

一、违章建筑强拆由谁执行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1、政府作出拆迁决定,下达拆迁的明令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与被拆迁人协商,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执行程序须合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二、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由谁执行

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

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章建筑拆除的责任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执行。他们有权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进行查处,并决定是否进行强制拆除。

二、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

立案:当执法部门发现或接到关于违法建筑的投诉、举报等事实或材料后,如果认为存在违法事实,会决定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调查程序: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决定程序:在听取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后,相关部门会依法作出是否进行强制拆除的决定。

三、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涉及法院判决拆除的违建,一旦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如果拒不履行,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司法权威得到体现。同时,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还可能面临刑事犯罪的风险。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并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涉及法院判决的违建拆除,则需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规定

一、违章建筑与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狭义的讲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而修建的建筑物。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当然,三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第一种观点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但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排除在违章建筑之外显然不妥。第二种观点中将违反各项制度所建造的建筑物纳入违章建筑的范畴,是用社会上对违章建筑的认识来定义法律概念,是社会理念替代法律概念的表现,是没有理论支撑的;其狭义的定义又将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修建的建筑物排除在违章建筑外,亦属不妥,故第二种观点的(广义)定义过于宽泛,其狭义上定义又过于窄小。第三种观点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法来定义,但“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否包括地方法规,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包括地方法规,但为何又将地方规章排除在外?作者未能说明,故此观点是一种易引起争议的观点。考虑到《立法法》已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法律表现形式,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对违章建筑作了相应的规定,故第二种观点比较流行。

二、拓展内容

违章建筑的分类由于对违章建筑没有准确的定义,而各地方的情况又有所差别,因此违章建筑的分类在不同地区也不近相同。这里只选取个人觉得比较全面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类:(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它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

违章建筑的认定任何违法行为均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人们可依据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判断该行为是否违法。但不同的人所具备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所得出的判断结论往往差别巨大,如果人人均可凭自己的主观认定,就将相关建(构)筑物界定为违章建筑,则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不利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故相关建筑应经有权部门依法定程序,才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1)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通常认为,凡违反了国家规划、建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建筑物即为违章建筑,政府相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可依法认定。但对于这个有权认定违章建筑的相关部门,国家和地方未作过任何系统性的规定。我们通过分析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认为,认定违章建筑的机关一般为行政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城管部门(2)违章建筑的认定程序。通常违章建筑的认定过程按下列程序进行。①经群众举报或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章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②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③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④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搭建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⑤被处罚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提起复议和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违章建筑的处理由于违章建筑的类型较多,问题的严重程度差别非常大,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现实操作中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以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举例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存在的违章行为的处理方式: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2、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者,责令限期改正。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后果,与违反规划管理的法律后果差不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五、违章建筑处理时所依据的原则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第二种是在违章建筑形成后,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原有的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的。在第二种情况下计算追诉时效时,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二是优先从重处罚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对于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由牵头部门协调一个部门管辖;协调不成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当地政府的,牵头处理部门可直接报请当地政府确定。三是正确适用没收和拆除的原则。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只违反地方法规及规章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四是正确认定违章建筑面积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在此情况下,大多为批少建多,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应作出合理的认定。六、强制拆除的程序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二)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三)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一、违章建筑超过2年未处理可以强制拆除吗

违章建筑,已经超过了二年没有发现和处理的,行政机关即不能再按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如果现在要拆除,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法律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我想咨询一下,强制拆除的相对人能不能获得违章建筑拆除补偿

强制拆除的相对人不能获得违章建筑拆除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可作两种理解:

1、狭义上的违章建筑,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2、广义上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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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由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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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冯锦伟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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