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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满2年无偿收回政策,政府征收的土地闲置几年农民可以要回来

更新时间:2025-04-03 22:36  发布:2024-10-02 13:2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政府征收的土地闲置几年农民可以要回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

土地闲置满2年无偿收回政策,政府征收的土地闲置几年农民可以要回来

一、当地政府有权收回农民土地吗

法律分析:正常情况下县政府无权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但我们国家的农民是没有土地的,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无所有权,所以县政府可以用征收的名义,给农民少量的补偿,把农民的土地征收后高价出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政府征收的土地闲置几年农民可以要回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政府征收的土地闲置超过两年,且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那么农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收回该土地。


请注意,这里提到的“政府征收的土地”指的是已经完成了土地征收手续,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给政府的土地。如果土地还在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那么就不存在政府征收土地闲置的问题。


另外,如果农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想要收回闲置的土地,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请;其次,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征收文件、闲置土地的情况说明等;最后,需要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土地闲置的原因可能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利益关系也可能比较多,因此农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要求收回闲置土地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闲置满2年无偿收回政策

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经认定土地闲置满1年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弃耕抛荒满两年发包方或承包人均有单方解除的权利。

一、政府征用土地流程是什么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7、对于征地补偿存在纠纷的,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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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政府征收的土地闲置几年农民可以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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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苏伊婷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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