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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分配政策,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政策

更新时间:2024-12-22 00:04  发布:2024-11-06 16: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农村征地补偿分配政策一、农村征地补偿分配政策目的: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适用范围:*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征地补偿分配政策,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政策

一、农村征地补偿分配政策

目的: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适用范围:*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补偿对象: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男女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提前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且需共同确权。

听证权利: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到款期限: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划分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违法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我国的征收土地补偿分配政策,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其次就是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户的合法权益,补偿的对象也仅仅是被征收土地的农户,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侵占补偿费用的话,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政策

由于国家没有下发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最新政策,将继续延用之前发布的最新政策,其中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改革趋势

1、未来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

在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多名业内专家表示,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姜明安教授称,土地管理法需要修改的地方,不只是补偿的问题,未来还要明确谁是土地交易主体的问题。目前,大量的土地搞开发,有的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据现在的土地管理法,所有的土地都必须征收。姜明安称,未来土地流转应该是两个途径,其中20%—30%的搞征收,如地铁、高速公路建设等;70%—80%应该是市场交易,比如用于商业住宅开发、重大项目建设等。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遴杰也表示,征地制度改革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缩小征地范围,让农民可以流转自己的部分集体土地;二是提高农民土地收益的比例。不过,他更赞同缩小征地范围、让部分集体土地自由流转的改革方向。

2、以交易税调节农民卖地收入

如果一亩地卖了600万元,是否600万元全部给农民就合适?姜明安教授称,改革也并不是这样的思路。在农民成为

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后,将通过征收土地交易税,调节农民收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姜明安教授举例称,如果所有卖地的钱都给农民,政府就没有资金改善医疗、民生建设等方面,所以600万的卖地钱,征收土地交易税300万元,农民还是乐意接受的。这样的做法,减少矛盾,政府也有获利。

姜明安教授认为,目前政府垄断土地还导致了土地财政,并推高了地价和房价。他表示,如果允许农民成为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多个主体之间有竞争,地价反而不会这么高,房价也就不会这么高。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杨重光也表示,农民交换土地,政府用税收的办法获得财政收入,就解决了财政吃紧的问题。对于如何征税,他称应进行系统科学的研究,不光要考虑卖地农民的收益,同时要通过税收平衡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有的地方城市化发展快,农民卖地获益太高,也不合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我国的征收土地补偿分配政策,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其次就是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户的合法权益,补偿的对象也仅仅是被征收土地的农户,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侵占补偿费用的话,将依法进行处理。以上便是天津圣运律师编辑为您整理的农村征地补偿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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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尤毅志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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