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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事务

圣运捷报: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胜

更新时间:2024-12-21 23:36  发布:2018-05-25 10: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捷报: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胜【 上诉人 】 刘女士【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黄晓丽【被上诉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刘女士与案外人刘某系父女关系,

圣运捷报: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胜

【 上诉人 】 刘女士

【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黄晓丽

【被上诉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刘女士与案外人刘某系父女关系,2014年4月9日,刘某位于万新街杨台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除。因案外人刘春来于2004年去世,原审原告刘女士作为其近亲属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审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并提供了1份录音资料及文字说明和6张照片,用以证明被告组织并实施违法强拆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审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之父刘某位于万新街杨合村的房屋是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所拆,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万新街杨台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东丽集建98字第01308号)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诉讼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起诉。

 

【胜诉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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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苗佳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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