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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捷报: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12-22 13:10  发布:2018-05-25 10:3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捷报: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上 诉 人】王先生等28人【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上诉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上诉人王先生等28人均为河北省鹿泉区某村村民。为确认对其位于石家庄市南三

圣运捷报: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上 诉 人】王先生等28人

【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上诉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上诉人王先生等28人均为河北省鹿泉区某村村民。为确认对其位于石家庄市南三环以内107国道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上诉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鹿泉区人民政府依法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鹿泉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收到答复,在信息公开答复中,鹿泉区人民政府将[2012年]第40-1号《鹿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作为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上诉人对该公告不服,于2014年12月9日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石政行复[2014]20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复议申请期限,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上诉人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复议决定。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上诉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人民政府和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2012年]第40-1号《鹿泉区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经在寺家庄镇某村村务公开栏内进行了公告张贴的事实。因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石政行复[2014]20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该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撤销。

 

【胜诉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二、撤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所作石政行复[2014]208号行政复议决定。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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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苗佳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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