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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事务

一审败北后圣运出击助当事人一臂之力

更新时间:2024-12-22 13:08  发布:2018-05-25 10: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一审败北后圣运出击助当事人一臂之力【前言】      公民在遭遇行政强制时,自己的合法财产很容易受到损害,此时,若能说明该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公民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的威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然而,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远没有理论单纯,公民

一审败北后圣运出击助当事人一臂之力

【前言】

      公民在遭遇行政强制时,自己的合法财产很容易受到损害,此时,若能说明该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公民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的威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然而,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远没有理论单纯,公民维权受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案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也是一起行政纠纷中法院和双方当事人首要关注的焦点。以下案例就很好的诠释了证明行政行为可诉性的重要性,本案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正是因为被法院认定起诉的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从而维权受阻。万幸,圣运律所行政法团队的贾昆明律师重新搜集证据,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涉案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也为后续维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基本案情】

       陈先生家住福建省X市X区X镇,多年来,一直靠耕种Y村的一处土地为生,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然而,陈先生自主耕种徒弟的权利却被X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负责人的一纸命令所剥夺了……2012年12月20日,X市国土资源局以榕国土资强【2013】0030号《公告》形式作出责令原告限期撤离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影响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为了保卫家园,受过基本法律常识教育的陈先生首先想到的就是法律武器。

       于是,X市国土资源局被陈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然而,和所有民告官的案件一样,这就像是一场"蚂蚁撼大象"的对抗,处于弱势地位的陈先生还未来得及为维权做出更多努力,一审法院就以涉案《公告》仅是行政强制中的一个程序性、中间性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为由,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

【办案掠影】

       心急如焚的陈先生千盼万盼,盼来的却是这样的打击,回到家后,他辗转难眠,如果找不到新的方法,只能眼睁睁看着家园被强拆?所有心血化为虚无?更可怕的是,就连今后的生活也难以保障……走投无路的陈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求助于圣运行政法团队,他相信在圣运律师专业、负责的办案下,自己的房屋和土地还有转机。 

       圣运律所行政法团队律师贾昆明在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调查了案情,他以敏锐的法律嗅觉发现,一审法院作出的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纯属无稽之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该行为完全符合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1.X市国土局在《公告》中为上诉人设定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对上诉人的财产权有实际影响。2.一审法院选择性地片面适用法律,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圣运律师贾昆明在与委托人陈先生商量后,决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20日以榕国土资强【2013】0030号《公告》形式作出的责令原告限期撤离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此公告。

       随后,陈先生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圣运行政法团队贾昆明律师作为陈先生的代理律师,全权代理涉案一切法律事物。然而,对方当事人X市国土资源局则辩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地块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很明确非法要驳回起诉,因此陈先生不能证明其对本案享有起诉权。

       拥有多年办案经验的贾昆明律师面对X市国土资源局的狡辩镇定自若,在随后的审理过程中递交了更具体的证据,以反驳对方当事人X市国土资源局的辩驳。X市国土资源局向陈先生做出的《公告中》,国土局认定"陈XX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违法法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责令"陈XX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2日内撤离财务、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告知"逾期不拆除,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上述《公告》中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认定违法建筑物;第二,要求撤离及自行拆除;第三,拟进行行政强制的告知。贾律师认为,前两层次的内容显然对陈先生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确认和限制,显然对陈先生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可诉行为的相关规定,该内容不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是可诉的。

【胜诉动态】

       2014年11月20日,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由于X市国土局《公告》的内容对陈XX有实际影响,陈XX作为《公告》的行政相对人,与其诉至法院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陈XX起诉请求确认《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与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 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2014)第XXX号行政裁定;

  • 指令X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律师说法】

       虽然本案尚未告一段落,仍旧需要X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但是,本案已经完成了最重要的一步:确认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了这一保障,行政法律师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哪怕是一场"蚂蚁撼大象"的对决,也丝毫不会畏惧。

在类似的行政案件中,确认涉案违法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和诉讼主体的诉讼资格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如果没有确认其可诉性,及时掌握了再充分的证据,也充其量是"1"后面的一串"0",没有了"1",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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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罗娟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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