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征地拆迁事务

武汉?口拆迁案例:勿将政府信息深藏闺中

更新时间:2024-12-22 10:18  发布:2018-05-25 08: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武汉?口拆迁案例:勿将政府信息深藏闺中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

武汉?口拆迁案例:勿将政府信息深藏闺中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2016年05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政府信息‘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本期,我们将通过武汉?口区村民潘女士的行政复议胜诉案例,为大家介绍土地维权过程中信息公开阶段的维权知识。

【案情概要】

     潘女士在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下双墩有合法房屋,因房屋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潘女士于2016年9月向武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管理局?口区分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华鼎尚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以及其他一系列政府信息。?口区分局于2016年10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潘女士所申请的"申报材料"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予公开。潘女士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缩小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的范围,与信息公开条例相抵触,因此该条款不能作为?口区分局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口区分局应当使用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即如果潘女士申请公开的文件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就应当予以公开,且申报材料并不属于所谓的"内部管理信息",故?口区分局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潘女士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
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师团队及时启动了相关程序,向武汉市?口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法律分析】

    本案中,对于潘女士申请公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信息,?口区分局依职权主动向潘女士公开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不属于?口区分局公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口区分局也对潘女士进行了告知,上述行为并无不当;对于潘女士申请公开申报材料的信息,?口区分局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后予以处理。?口区分局认为上述申报材料应属"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但因?口区分局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故其作出的该项答复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口区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公开。

【律师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潘女士申请公开的材料,属于?口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有关部门将其认定为内部管理材料的行为,实属违法。



页面浏览:2809
文章编辑:赵明媛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圣运捷报:诉讼胜广东省中山市国土局
下一篇:圣运捷报:诉讼胜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