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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捷报:诉讼胜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12-24 03:21  发布:2018-05-25 08: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捷报:诉讼胜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人】:黄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

圣运捷报:诉讼胜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委托人】:黄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述】:

     委托人黄先生系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办事处杨府山人,在该村东北面建有一间一层房屋。2015年温州市滨江商务区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在当地召开,黄先生本想可以改善居住条件,可以住进安置的新房。无奈鹿城区执法局却认为委托人黄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0年开始在滨江街道思芳路进行建设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因涉案房屋所处地块为城中村改造地块,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应予以拆除。故2016年10月22日,三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了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无奈之下,来到北京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为维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将三被告起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胜诉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过圣运律师的据理力争,认定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原则。被告鹿城区执法局、滨江街道办事处仅向法院提供了用以证明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相关证据,均未提供被诉强拆行为合法性的任何证据,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被诉强拆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黄先生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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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赵正群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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