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征地拆迁事务

贵州省拆迁案例:对于违法建筑,这样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才有理有据可执行

更新时间:2024-12-22 20:55  发布:2018-05-17 16:3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贵州省拆迁案例:对于违法建筑,这样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才有理有据可执行从红墙砖瓦到高楼大厦,社会经济的发展迅速在房屋建设上体现的淋漓尽致。在农村也很少见到"小房子""破房子"了,但是,代替这些"前身"的新房子,有大部分是未获得建设许可证的,

贵州省拆迁案例:对于违法建筑,这样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才有理有据可执行

       从红墙砖瓦到高楼大厦,社会经济的发展迅速在房屋建设上体现的淋漓尽致。在农村也很少见到"小房子""破房子"了,但是,代替这些"前身"的新房子,有大部分是未获得建设许可证的,或者属于私自扩建的,通常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面临拆除。被拆迁户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也不了解建房审批方面的规定,当强拆决定书送到面前时,以为没辙了,只能乖乖拆除自己的房屋。殊不知,即使是拆除违法建筑,拆迁方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拆除房屋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环环相扣,如果拆迁环节一个程序违法,则强拆决定书就违法,将依据不同情况被确认违法或撤销。

要点总结


一、你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常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但是要注意的是,"无证房"不等于违法建筑,由于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时间是2008年,但在该法实施之前还有很多房屋,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显然不合情理,所以,考虑到历史原因、社会现况等因素,认定违法建筑不应该仅仅死板地解读法条。

二、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前不可逾越的一步 
       很多人认为只要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子就没救了,即使不想拆、拖着不拆,最后面对拆迁方的言辞"你的房子属于违法建筑,按照规定就应该拆除"而束手无策,其实不然,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方也不能直接拆除房屋,强拆之前必须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拆除房屋的事实和理由,并告知拆除方具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而且,并不是所有违法建筑都需要被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实践中往往存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行政机关即作出拆除决定书的情况,其实,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只有在其证明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时,才可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三、强拆决定书是否合法一目了然!
       首先,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征收老百姓的房子时,必须要告知百姓,即采取公告的方式将之公告于"天下",想尽一切办法让当事人知道其房屋将要被征收的事实;其次,符合拆除条件的房屋,如上所述,不能将其直接拆除,而应当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告知其于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再次,就算被拆迁方还没有拆除违法建筑,考虑到房屋乃其安身之所,应给予最大限度的时间尽量让其自行拆除,所以在作出强拆决定前,还应当再催告被拆迁方,逾期再不拆除的,才可进行下一步。最后,在上述程序都履行的情况下,"忍无可忍""束手无策"的情况下,拆迁方才可以作出强拆决定书,但要注意,强拆决定书也应当公告,不能给被拆迁人来个猝不及防、措手不及,否则,被拆迁方的拆迁行为也是违法的。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贵阳市云岩区某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自行在其所在村组修建房屋,2016年4月12日,被告贵阳市云岩区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原告王某户无手续修建房屋进行立案调查,同年4月17日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原告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限其自行拆除。同年4月22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并于5月6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因原告未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告向其作出催告书后,原告逾期仍未拆除,遂于同年6月21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强制拆除原告的违法建筑。案涉房屋于2016年6月23日被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实体程序均违法,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遂作出如下裁决:撤销被告贵阳市云岩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



案件分析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是否未在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建筑物均应作拆除处理

       如前文"二"所述,限期拆除行为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前提条件,限期拆除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是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条件。具体到本案,被告云岩区综合执法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严重妨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被告仅以原告修建的房屋在规划等部门未办理手续为由,而未区分案涉建筑物可否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还是严重妨碍城市规划而不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迳行以"一刀切"的方式,直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为违法,应当撤销。 



二、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凡事都要有理有据,在行政诉讼法的特殊举证责任制度中,行政机关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了原告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由于其不能提交原告行使或放弃权利的证据,亦不能证明留置送达是在原告拒收后当着被送达人的面张贴的,所以其送达违反了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据此该强拆决定书程序亦违法。 



典型意义

       对于违法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这也是基于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权益,房子乃安身之所,是为百姓遮风挡雨的"保护伞",再者,建盖房屋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老百姓来说,也算是花费了一笔"巨资",因此,为了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降到最低,只有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才可以拆除。 



页面浏览:2755
文章编辑:赵明媛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贵州省土地征收案例:政府不能证明已张贴征地公告,将被确认未履行公告义务
下一篇:贵州省拆迁案例:围观!看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