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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事务

圣运捷报:诉讼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12-22 13:17  发布:2018-05-16 08: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捷报:诉讼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人】 : 包女士【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基本案情】   包女士系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乡和平二村的村民,其在该村拥有合法住房

圣运捷报:诉讼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委托人】 : 包女士

【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包女士系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乡和平二村的村民,其在该村拥有合法住房一套。包女士的上述房屋却因某项目建设于2014年5月14日被强行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包女士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圣运律师经过案情研究,决定应该首先了解涉案房屋的土地信息。包女士遂向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昆都仑区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2月9日作出的内政土发?2007?18号《关于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06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然后包头市昆都仑区政府依据上述批复征收了涉案房屋上的土地,才发生了前述强拆行为。

   

   
包女士在了解上述信息后,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上述征地行为违法,遂于2016年7月16日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上述征地行为依据的是超过两年有效期的批复而致其无效。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2016年7月19日收到上述复议申请书后,至今并没有作出任何行政复议决定。



   
包女士认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决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复议职责。



胜诉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二、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包女士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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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刘鹏飞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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