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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事务

安徽拆迁系列之:因拆迁被刑事拘留,圣运律师运筹帷幄获维权胜利

更新时间:2024-12-22 10:12  发布:2018-05-15 17:0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安徽拆迁系列之:因拆迁被刑事拘留,圣运律师运筹帷幄获维权胜利 【案情简介】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的魏先生在该县新安镇永阳东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拥有自己的房屋。魏先生一家人都居住于此,同时为了生计魏先生用自己的房屋合法经营了一家

安徽拆迁系列之:因拆迁被刑事拘留,圣运律师运筹帷幄获维权胜利


【案情简介】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的魏先生在该县新安镇永阳东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拥有自己的房屋。魏先生一家人都居住于此,同时为了生计魏先生用自己的房屋合法经营了一家废品收购站,一家人依靠收购站的生意生活过得还算幸福。因有关政府部门要进行修路项目,魏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但是拆迁指挥部给予的拆迁补偿过低,魏先生没有同拆迁方达成一致。后为尽快施工,有关部门以魏先生几年前曾收购过赃物为由,让公安部门立案,将魏先生予以刑事拘留,并将魏先生家的600多平方米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同时以释放魏先生不判刑的条件逼迫魏先生的妻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根本不同意此协议的魏先生认为有关部门这样明目张胆的逼迫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再说当年县政府鼓励且有县长签字同意建造的房屋怎么就成了违章建筑?法律意识强烈的魏先生立即找到了专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李吏民律师和刘晓刚律师,委托三位律师帮助自己讨回公道。


三位律师在同魏先生进行电话沟通之后,心中已经大致了解了案件情况,后为深入了解案情,三位律师又同魏先生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严密的分析讨论,三位律师立即找出了案件的关键之处。


【办案掠影】办案第一辑:启动多项程序奠定维权基础


三位律师明白,在现阶段当务之急就是对委托人人身和财产进行有效保护,因为来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对委托人作出了限期拆除600多平方米建筑的行政处罚,遂三位律师立即向来安县公安局提交了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及时避免委托人财产损失扩大化。同时为加大维权力度,三位律师起草了多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向有关立项、规划及其他部门递交申请,以便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但是结果却是要么没有回复,要么就是回复决定不予公开。三位律师明白其中根源,当机立断,遂启动了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办案第二辑:提出精辟见解取得维权胜利


三位律师满怀信心推动着案件的进程,谁知在案件推进过程中竟生枝节,拆迁方迫于压力竟然拿着魏先生的妻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魏先生履行,拆迁方以为此举可以使三位律师因此而退却。但其没想到三位律师竟从中看到了案件快速取胜的机会,三位律师立即全力应诉,抓住时机,翻阅无数资料,收集广泛证据,做好开庭前的准备。2011年9月22日,魏先生案件在来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在庭审过程中,三位律师充分发挥其作为专业拆迁律师的风采,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高超的法庭辩驳技巧,提出核心见解,将原告拆迁方提出的理由一一驳倒。庭审结束后,拆迁方感到压力巨大,于是主动找到委托人魏先生进行拆迁补偿事宜的协商,最终在三位律师的协助之下,双方达成一致,委托人魏先生拿到了令其满意的拆迁补偿款。2011年12月5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拆迁方撤回起诉。至此,魏先生征地拆迁维权案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律师说法】


本案中,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处分无效。本案中涉及的拆迁房屋是魏先生及其妻子的共同财产,魏先生的妻子无权单独处分,且事后魏先生根本就不同意其妻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而是采取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方式,因而魏先生的妻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在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乏存在为了达到拆迁目的而使用非法手段的情况出现,而此时,需要的是更多像魏先生一样的被拆迁人勇敢地采用法律方式,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坚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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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冯立影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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