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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事务

重庆拆迁系列之:法院判决县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更新时间:2024-12-21 21:27  发布:2018-05-15 16:4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重庆拆迁系列之:法院判决县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事实概要】王先生是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粉壁村拥有合法房屋,于2010年9月租赁给第三人重庆X鞋业有限公司以开办皮鞋厂使用,并于2011年2月1日达成买卖协议,在合同签订前已经交付第三人实际经营使

重庆拆迁系列之:法院判决县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事实概要】


王先生是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粉壁村拥有合法房屋,于2010年9月租赁给第三人重庆X鞋业有限公司以开办皮鞋厂使用,并于2011年2月1日达成买卖协议,在合同签订前已经交付第三人实际经营使用。然而,2012年3月2日上午11时许,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和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人民政府组织约300人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破坏性拆除,王先生对此忿忿不平。深知如若不诉诸法律,自己的房屋被强拆的事件很可能不了了之,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律师的专业协助来解决自己遭遇的困境。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裴爱英律师接待前来寻求帮助的王先生,倾听过王先生讲述自身的遭遇后,裴律师为王先生制定了契合其遭遇的维权计划。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抛砖引玉,律师指导王先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在王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自家房屋确在拆迁范围之内,但王先生对此次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了疑问。咨询过律师后,王先生同意了裴律师的维权计划,决定先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投石问路。经申请得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第[2011]661号文件批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将该区龙兴镇粉壁村等2个村4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全部征收,王先生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粉壁村12组有农村房屋一处,该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令王先生迷茫的是,自己的征地拆迁费已经领取了,会不会对后续的维权产生影响?在裴律师的耐心讲解下,王先生如释重负,决定继续按照律师给其制定的维权计划实施。


办案第二辑:重磅出击,着手行政诉讼


王先生根据律师们的建议,于2012年8月3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渝北区龙兴镇人民政府行为违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渝北区龙兴镇人民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渝北区龙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自身并非拆迁主体且房屋拆迁、人员安置、住房货币安置已全部到位,坚称自身并未违法,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面对政府人员的矢口否认,裴律师通过举示10份证据,例证政府人员违法强拆事实。裴律师用事实说话,且以法律为准绳,庭审之中据理力争,使得对方当事人和律师哑口无言,同样也令在场的法官信服不已。


通过法院合议庭审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被告渝北区人民政府有组织实施征收相应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的职责。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渝北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日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而被告龙兴镇人民政府既未举证证明其受区政府或者其他机关指派或委托出现在强拆现场,亦未举示足以推翻原告指认其实施了强拆行为的相应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其系以镇政府名义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了2012年3月2日的强拆行为。因举证期限内二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应被确认违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渝北区龙兴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日拆除原告王先生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粉壁村X组房屋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会因为房屋被强拆而决定维权无望。然而,每一个因他人违法行为而造成的不幸背后都有它弥补的途径。法律,无疑是可以考虑的首选。纵观中国拆迁历史,拆迁主体从一开始,只要政府部门无级别限制都能拆,到如今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法院。而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若没有法院的首肯均属违法。为了地方财政,为了政府利益,以出卖土地为生的政府宁冒天下之大不敬也要顶风作案去强拆,而对于被强拆的受害者姑息只能养奸。


纵观本案的整体维权计划,不难发现律师在本案中的策略。本案经历了每个阶段,每个阶段环环相扣,密不可分。政府信息公开阶段为行政复议提供了信息来源,而律师们的缜密考虑也是案件胜诉、正义得以伸张的关键。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律师们在本案中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式来维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结果是要求区人民政府给王先生一个说法,其终极目的还是为了帮助王先生维护自身权益取得最佳补偿。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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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罗思章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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