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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事务

吉林拆迁系列之: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行撤销行政裁决,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2 01:48  发布:2018-05-15 16:4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吉林拆迁系列之: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行撤销行政裁决,维权【案情简介】黄女士是居住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的普通居民。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黄女士位于船营区425平方米的非住

吉林拆迁系列之: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行撤销行政裁决,维权

【案情简介】


黄女士是居住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的普通居民。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黄女士位于船营区425平方米的非住宅房屋刚好被划在了拆迁范围内。


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受申请人委托,负责该范围内房屋的拆迁工作。自从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就房屋拆迁的有关事宜多次同黄女士进行协商,但由于补偿安置费用的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协议。争取拆迁补偿款是一件大事,黄女士担心自身的法律知识难以应对,便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裴爱英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行政裁决对黄女士不利,黄女士决定起诉


为了催促黄女士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瀚星房地产公司向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本公司与黄女士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协议的行政裁决申请,并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催促黄女士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与他们达成一致。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2年5月2日受理了瀚星房地产公司的行政裁决申请,并确认了瀚星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诸多证据材料。黄女士参加了行政裁决调解,但是仍然没有和瀚星房地产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照《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17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之规定,做出(2012)吉市建裁字第021号行政裁决书,裁决黄女士要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而这两种补偿方式都与黄女士要求补偿初衷相差甚远。裁决书还要求黄女士应当之本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完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流程》的规定,如果黄女士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那么市政府就有权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发端强制拆迁。为了对抗这份对自己不利又忽视自己诉求的行政裁决书,黄女士在裴爱英律师的协助下,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诉讼,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行政裁决


对黄女士的遭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后,裴律师认为黄女士拥有的是合法房产,该房产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裁决并没有核实瀚星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裁决的货币补偿费用也明显偏低,与市场价值不符。所裁决的停产、停业费用也与黄女士的实际经营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做出裁决程序及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经过开庭,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了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发现瀚星房地产公司并没有依法向黄女士转交分户估价报告,因此决定撤销(2012)吉市建裁字第021号行政裁决书。黄女士在裴律师的帮助下,终于成功维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出现了行政裁决书,是行政司法的典型形式。行政裁决所处理的行政争议往往与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准或者驳回相对人的某种申请或请求的行政决定有关,其他种类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范围。同时,行政裁决也是一种可诉的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各位遭遇拆迁的当事人不必被行政裁决书吓倒,依照律师指导,制定计划谨慎维权才是不二法门。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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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王四新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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