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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事务

河北拆迁系列之:圣运律师智取政府信息公开文件

更新时间:2025-04-01 02:12  发布:2018-05-15 16: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河北拆迁系列之:圣运律师智取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案情简介】年过八十的王奶奶是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的一位老居民,在县里已经居住了将近一辈子,已做好养老准备的她没有料到自己会被卷入征地拆迁的风波中。事情起源是由于河北省部分省市正加快城镇

河北拆迁系列之:圣运律师智取政府信息公开文件

【案情简介】


年过八十的王奶奶是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的一位老居民,在县里已经居住了将近一辈子,已做好养老准备的她没有料到自己会被卷入征地拆迁的风波中。事情起源是由于河北省部分省市正加快城镇化建设,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是政府征地拆迁行为,但这势必要与当地农民土地使用的权益发生冲突。这一次,由征地拆迁引发的冲突矛盾落到了王奶奶身上。2012年5月初,承德市某商业集团以得到政府许可为前提,拆迁征收了王奶奶在镇西村中合法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房屋。对法律程序知之甚少的王奶奶顿时乱了阵脚,幸好经得村民帮助,王奶奶寻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李小乐律师,委托李律师代理本案,为自己维权并主持公道。


我所李小乐律师在与王奶奶进行沟通后,又根据李女士(王奶奶女儿)所带来的材料,立即制定了一个严谨巧妙的维权方案。


【办案掠影】


与李女士的进一步沟通后,李小乐律师很快抓住案件要点,决定从政府拆迁许可文案中寻得破绽。在李小乐律师的协助下,李女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2年5月15日向兴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相关部门公开她在西关村的366平方米土地的拆迁许可等有关政府文件信息,以便核实本次拆迁的合法性。如李小乐律师所料,被申请人兴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并未在法定15天期限内给予申请人李女士任何答复,不过颇有经验的李律师立即做好了下一步对策。


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15天之内不给予信息公开,也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答复和理由,属于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李小乐律师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认为即便被申请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针对此类情况,李律师建议李女士直接向兴隆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公开相关信息。然而,兴隆县政府却以申请人李女士所申请公开的拆迁许可证和用地规划证已颁发给相关商业集团为由,不予提供公开。就这样,县政府将公开拆迁信息的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


面对这样窘迫的情况,李小乐律师没有失去信心,他建议申请人李女士再一次向承德市政府进行行政复议,将两次申请信息公开后遭到拒绝的情况直接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同时争夺自己应得的权益。而后,李律师连夜准备材料,指导李女士于2012年9月27日将准备好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行政复议申请提交到了承德市政府,请求市政府认定兴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对申请人王奶奶申请公开的信息做出回复。在李律师准备的邮局EMS快递回执单以及其他有力证据面前,承德市政府最终支持了李女士和王奶奶的请求,做出了认定兴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对王奶奶申请公开的信息做出回复的行政复议决定。此案终于成功告一段落。


【律师说法】


在我国土地征收和拆迁之中,《政府信息公开》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应予法定期限15日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而一旦相关部门在15日内未给予回复,便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这一点是本案最终能够制胜的关键点。在处理类似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中,律师应当对法定期限保有强烈的敏感度,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渠道便能够为百姓分忧解难,才能够成为现实中保障公民权益的法治途径。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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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杨建峰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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