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李女士是居住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的一名普通个体工商户,在本村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了核实自家房屋被拆迁的合法性问题,李女士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于2012年5月14日得知本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兴拆许字(2008)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形式作出的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自家的房屋是在该证拆迁范围之内。为了进一步核实这一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也为了平复内心不安的情绪,李女士联系了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律师的专业帮助来解决自己遭遇的困境。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李小乐律师和王光辉律师热情接待了李女士,倾听过李女士的讲述后,两位律师为李女士制定了维权计划。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投石问路,律师指导李女士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在李女士于2012年5月14日得知自家房屋确在拆迁范围之内后,便对此次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了疑问。咨询过律师后,李女士同意了两位律师的维权计划,决定先行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投石问路,于2012年5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兴隆县人民政府对兴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拆迁李女士自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个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李女士通过特快专递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律师要求李女士耐心等待兴隆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同时也在为后续的维权计划做准备。
办案第二辑:峰回路转,手握证据着手行政诉讼
李女士听从律师们的建议,耐心等待着兴隆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是令李女士失望的是,兴隆县人民政府并没有给李女士任何答复。焦急的李女士找到两位律师询问对策,律师们却告诉李女士这恰恰是本案的转机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两位律师帮助李女士计算了一下时间,发现兴隆县人民政府在六十日内确实没有给李女士回复。李女士给律师们提供了自己在2012年5月19日向兴隆县人民政府邮寄特快专递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原件,速递营业厅提供的显示收件人郝某的《详情单》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邮件已经收妥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短信回执信息一条。律师们获得了这些证据后,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兴隆县人民政府,为李女士讨一个说法。
办案第三辑: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支持李女士主张
案件起诉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于2013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庭审质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确认了兴隆县人民政府邮寄给李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真实性,确认了李女士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确实被兴隆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郝某签收,也确认了李女士提交的短信回执的真实性,三项证据均被法院采信。
法院认为:李女士认为兴拆许字(2008)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许可行为涉及到自己财产权以的保护,属于公民可以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故李女士在得到兴隆县人民政府的政府公开信息后向其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兴隆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李女士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其应当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对李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兴隆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李女士对兴拆许字(2008)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给予答复。
【律师说法】
纵观本案的整体维权计划,不难发现律师在本案中的策略。本案经历了李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李女士申请兴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李女士起诉兴隆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行为三个阶段,三阶段环环相扣,密不可分。政府信息公开阶段为行政复议提供了信息来源,而兴隆县人民政府不理会李女士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又成为了律师们采取行政诉讼维权的基础,由此可见律师们的缜密考虑。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律师们在本案中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式来维护李女士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结果是要求兴隆县人民政府给李女士一个说法,其终极目的还是为了帮助李女士维护自家的房屋免于拆迁。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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