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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事务

重庆拆迁系列之:行政诉讼"一针见效",征收方主动求和解??

更新时间:2024-12-22 14:45  发布:2018-05-15 15: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重庆拆迁系列之:行政诉讼"一针见效",征收方主动求和解??【事实概要】王先生在重庆市开县镇A村拥有一处房屋,2013年1月,由于重庆开县镇大开发,该房屋被列入开发范围。然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条件极其低下,因此王先生一直没有就补偿问题和征收方

重庆拆迁系列之:行政诉讼

【事实概要】


王先生在重庆市开县镇A拥有一房屋,20131,由于重庆开县镇大开发,该房屋被列入开发范围。然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条件极其低下,因此王先生一直没有就补偿问题和征收方达成协议


然而到1211日,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了《责令限期拆房交地决定》,限王先生20131224日前自行拆除房屋或搬出房屋,将土地交由县国土房管局处置。眼看着自己的房屋可能被拆除,王先生决心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权的顺利进行,王先生慕名找到北京圣运律师务所,希望借助专业拆迁律师自己讨个说法。最终,王先生委托了圣运所拆迁律师王有银主任董再国宋金玉律师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拆迁律师办案第一辑:申请行政复议,《责令限期拆房交地决定》撤销


位拆迁律师d王先生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交流后毫不迟疑的发动了行政复议程序经过严格的排查和寻找征地过程中的程序瑕疵,三位拆迁律师不断地向开县相关部门交涉并施加程序压力。最终,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撤销《责令限期拆房交地决定》。王先生对安置补偿的维权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拆迁律师深知,如果想取得维权最终胜利必须找出更多的违法来牵制对方,于是身经百战的三位拆迁律师连夜制定了第二步维权计划——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拆迁律师办案第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答复


王先生三位拆迁律师的指导下20139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征收报批等相关材料。通过这次申请,三位拆迁律师得知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523日作出过《开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征收重庆开县镇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开县国土房管公【2013XX号)。


三位拆迁律师获得答复后一眼就看出了一个重大漏洞: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但是根据拆迁律师之前的调查,就原告房屋所在地块,开县人民政府曾于2013313日作出《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开县镇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开征地公【2013XX号),而根据信息公告获得答复显示被告于2013523方作出《开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征收开县镇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开县国土房管公【2013XX号)明显违反该规定。


拆迁律师办案第辑:行政诉讼"一针见效",征收主动和解  


根据上述情况,拆迁律师以王先生的名义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逾期作出《开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征收镇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开县国土房管公【2013XX号)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庭上,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将上述违法之处娓娓道来邪不胜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逾期作出公告的行为违法。随征收方主动找到王先生进行和解。通过三位拆迁律师的协助双方谈判成功,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合法补偿。


律师说法】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在本案中征收方于2013313作出征地公告,于2013523日方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显超过45,因此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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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黎雪雁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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