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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事务

北京拆迁系列之:稀奇,国土部吃了败诉官司

更新时间:2024-12-21 22:31  发布:2018-05-15 15:5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系列之:稀奇,国土部吃了败诉官司纠纷:行政复议案源地:天津司法程序:行政诉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王有银、薛正懿 一、一纸诉状,国土部成被告2014年2月2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

北京拆迁系列之:稀奇,国土部吃了败诉官司

纠纷行政复议


案源地天津


司法程序:行政诉讼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王有银、薛正懿


 


、一纸诉状,国土部成被告


2014年2月2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中,坐在北京圣运律所拆迁律师王有银、薛正懿对面的不是普通被告的代理人,他所代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虽然成为被告今天看来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不过老百姓眼中的堂堂国家部委成为一个普通行政诉讼的被告,多少还是一稀罕事什么原因呢?


原来拆迁律师王有银薛正懿所代理的一个征地拆迁案件中,当事人王女士曾经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而后者所作出的答复却王女士并不满意,王女士同意,委托人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单位也就是本案中的被告——国土部申请了行政复议令人想不到的是,国土部向申请人王女士下发了一个撇清法定责任的告知书,维权过程中尝尽辛酸的王女士于是一纸诉状将国土部告上了法庭。


、事情原委国土部的告知书


2012年12月21日拆迁律师薛正懿代王女士向天津国土局申请房产所在区域集体土地被征国有的政府批文、红线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等相关政府信息,并于2013年1月28日对相关申请进行了补正。针对上述补正过后的申请,天津国土局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1334-2《告知书》。


2013年3月10日拆迁律师王有银、薛正懿针对上述《告知书》向国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是:天津国土局并未告知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因此请求国土部依法确认天津国土局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撤销2012-1334-2《告知书》并责令天津国土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2013年3月15日国土部作出被诉告知:申请人王女士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


、法律焦点:当事人的复议


王女士是否可以向国土部申请行政复议?国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违法?问题的核心显而易见整个案件中,王女士是否享有向国土部申请复议的法定权利。


在2月25日庭审中,拆迁律师王有银、薛正懿提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土部作出的被诉告知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为证明国土部的违法事实,薛律师王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1、王女士国土部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邮单证明王女士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天津市国土资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津国土局)作出的2012-1334-2《告知书》,作为原告方向国土部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依据。


国土部的代理律师则指出:其一,因地方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而产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在其复议管辖范围内,且国土部对土地征收没有审批权其二,被诉告知属于程序性行为,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其三,被诉告知既没有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亦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不是复议决定,被告在本案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条件


中院判决:国土部败诉


国土部的抗辩是否有理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该案中,国土部系天津国土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王女士有权依法选择向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国土部王女士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为由作出被诉告知,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判决生效后,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2014年3月1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国土资源复告字[2013]40号《行政复议告知书》;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圣运点评:喜上眉梢,愁上心头


至判决作出之日,依靠行政诉讼程序,约束国家部委权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事人脸上难得一见的一抹笑容宣告结束。然而,这场胜利却只是整个维权"长征"中的一小步,只是组合诉讼维权模式中的冰山一角。我们在赞扬薛律师的专业、一中院的公正时,不得不对当事人维权的艰辛报以更多的关注,也不得不对行政机关推诿和无视法律给予更多的谴责


一纸胜诉判决是值得我们高兴的,判决毕竟只针对一两个具体的诉求,判决所没能解决的背后更为深刻和根本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值得包括薛律师在内所有北京圣运拆迁律师继续宵衣旰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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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苗佳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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