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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简讯:诉讼胜天津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

更新时间:2024-12-21 22:00  发布:2018-04-24 08: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简讯:诉讼胜天津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委托人】:许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案情简述】:    许先生系天津市蓟州区五百户镇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林地约11.37

圣运简讯:诉讼胜天津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

【委托人】:许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

【案情简述】:

    许先生系天津市蓟州区五百户镇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林地约11.377亩,2017年2月9日遭到不明人员毁坏。许先生当即向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报警,被告下属的于桥治安派出所出警,但至今未对毁坏原告树木的行为进行查处。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许先生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经过案情研究,圣运律师决定直接将被告起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对原告2017年2月9日报警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胜案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经审理,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水务治安分局对原告于2017年2月9日报警要求查处毁坏其承包地及树木一事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对原告的报警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被告具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对于原告向被告报案,要求查处毁坏其承包地及树木的行为,应及时受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未依法出具受案回执,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属行政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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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赵明媛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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