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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事务

圣运法谈:用于经营房屋的承租人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更新时间:2024-12-23 07:10  发布:2018-03-18 13:0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法谈:用于经营房屋的承租人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2011年6月19日,何明约作为出租方,梁巨斌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何明约将位于海口市坡博路,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7)第007711号的十层建筑物一幢租给梁巨斌,

圣运法谈:用于经营房屋的承租人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2011年6月19日,何明约作为出租方,梁巨斌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何明约将位于海口市坡博路,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7)第007711号的十层建筑物一幢租给梁巨斌,梁巨斌将该房屋用于经营宾馆。该合同中约定,如出现"政府征用"这一不可抗力,政府给予的不动产的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动产的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2012年9月19日,海口市龙华区行政管理局金盘工商所给梁巨斌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海口龙华湘水源商务宾馆,经营场所位于海口市××××号。2016年8月30日,龙华区政府作出《关于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东至龙昆南路,南至南海大道,西至南沙路,北至现代花园小区(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湘水源宾馆经营场所位于该征收范围内。
        湘水源宾馆认为其作为利害关系人,龙华区政府征收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龙华区政府对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行为违法。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7年7月20日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行初393号行政裁定认为,湘水源宾馆为龙华区政府作出征收行政行为指向的标的物房屋的承租人,并非征收行政行为所指向的房屋所有权人,也非有行政法律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湘水源宾馆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但若湘水源宾馆承租的房屋因政府征收行政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就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湘水源宾馆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裁定对湘水源宾馆的起诉不予立案。湘水源宾馆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行终6号行政裁定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于是,湘水源宾馆申请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确认龙华区政府对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也有关于利害关系的规定。显然,上述法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仍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同时,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

        因而,举凡债务人夫妻的离婚登记行为、债务人的非抵押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抵押人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行为,虽有可能影响民事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债权或抵押权的实现,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因而与上述行政登记行为有了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因此种利害关系并非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也就不宜承认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上述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等民事权益,首先应考虑选择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申言之,只有主观公权利,即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适格),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征收过程中具有原告资格的应当是征收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湘水源宾馆请求判决确认龙华区政府对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行为违法,结合其一审起诉状中载明的三点理由来看,实质上是对龙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湘水源宾馆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决定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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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李娜娜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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