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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灯泡设计被随意使用,圣运律师助力专利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2 14:54  发布:2018-05-09 15:0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灯泡设计被随意使用,圣运律师助力专利维权【基本事实】       郭先生是A型创意陶瓷透光灯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2年公告授权。某天,当郭先生逛建材城是无意间发现华洋灯具公司(化名 以下简称灯具公司)制造、销售与上述专利相同的陶瓷透光

灯泡设计被随意使用,圣运律师助力专利维权

【基本事实】

       郭先生是A型创意陶瓷透光灯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2年公告授权。某天,当郭先生逛建材城是无意间发现华洋灯具公司(化名 以下简称灯具公司)制造、销售与上述专利相同的陶瓷透光灯泡,陆某经营的灯具店(以下简称灯具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即销售灯泡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

        郭先生看到自己的心血设计被拿来随意使用感到很是气愤,左思右想,郭先生认为专利权是自己极为重要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李先生通过网上查询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能够祝他一臂之力,为专利权人争取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多方走访调查,搜集证据,根据当事人口述和调查的得知事实。

郭先生于2011年8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A型创意陶瓷透光灯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2年8月下旬获得授权公告。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2013年12月,郭先生发现灯具店在销售相同与郭先生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的A型创意陶瓷透光灯泡,已经经过公证采购取证。此过程中,经问询得知灯具店所销售A型创意陶瓷透光灯泡系由金某送货代销,郭先生又向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工商局于2013年1月对金某所在苏州艾华商贸有限公司(化名 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笔录记载"商贸公司股东为蒋某、王某,与金某合作经营,金某出资2万元;现场加工灯泡为灯具公司生产,并出具送货凭证单若干"。郭先生遂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据了解,郭先生的涉案专利于2012年8月公告授权。灯具公司制造、销售与上述专利相同的创意陶瓷透光灯泡,灯具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即销售灯具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金某从灯具公司进货后,根据销售商要求尺寸加工前述被诉侵权产品,属生产行为。上述三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造成专利权人相应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造成损失。对此,圣运律师代表当事人提起法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灯具公司、金某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陆某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灯具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该产品的模具;3、灯具公司、金某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费用。

       诉讼过程中,圣运律师与被告方展开了激烈的庭辩。圣运律师认为,涉案原告郭先生"创意陶瓷透光灯泡"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被告灯具公司未经郭先生许可,生产、销售创意陶瓷透光灯泡,经比对,该产品具备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各项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专利要求,根据专利法判定构成侵权,郭先生要求灯具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灯具公司在诉讼时提出了先用权抗辩,而经过圣运律师调查,灯具公司虽举据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定制了相应的模具,做好了生产创意陶瓷透光灯泡的准备,但不能有效证明该模具定制完成时间,且该模具即便是郭先生取得相关专利权之前定制,也至多证明能用于生产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的部分,但现灯具公司尚不能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作好制造专利产品的全面各项必要准备,故对灯具公司提出的先用权抗辩,圣运律师认为不能成立。

       被告陆某经营灯具店过程中销售前述侵权陶瓷透光灯泡产品,亦构成侵权,但经查其并不明知产品涉及侵犯专利权,且所销售陶瓷透光灯泡产品系由被告金某供应,可证明具有合法来源。因此,陆某应承担及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的侵权责任。

       被告金某自灯具公司采购涉案创意陶瓷透光灯泡后,再供应灯具店对外销售,期间虽有根据灯具店销售需要调试灯泡,以及一并供应安装零件、灯泡头的行为过程,但该调试行为应属销售过程中的一部分,而不构成独立的生产行为。安装零件、灯泡头本身系独立商品,与涉案专利无关联。因此,金某在本案中应承担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因涉案证据证实了销售产品系采购自灯具公司,金某作为侵权产品销售商,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及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过审慎判断最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建议,最后判决:

一、灯具公司、陆某、金某立即停止侵犯郭先生"创意陶瓷透光灯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灯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郭先生经济损失;

三、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其他诉讼费由灯具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

       我国对于专利的法律保护还有所欠缺,加之人们的专利权意识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不论是知法犯法还是没有相关意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设计师对自己的设计都有着特殊的情感,看到自己的专利作品被随意拿来使用时自然没有办法忍气吞声,此时就需要有一个合法、正当且高效的途径来进行维权,这个途径便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平常能接触很多的案件,更有经验,也能在第一时间抓住问题的核心,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权。此外,我们也建议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以防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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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张小华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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