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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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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业务部

郑国辉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其性质与内容是亚太地区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协议,其中包括了人类的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尤其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协议条款。本文侧重就我国加入TPP的必要性,以及TPP协议条款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特别于我国知识产权相应的立法层面上,如何作应对性的知识产权立法调整,进而偿试做到既适应并融入TPP,也更合理合法地符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国情,作一深入分析的论证论述,以期达到相关学术与决策之参考作用。

【关键词】TPP、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战略应对


以美国为主导的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组织,目前该组织的谈判成员国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新西兰、日本等12国,我国被排挤在外。TPP协议内容不仅包含了服务贸易协议条款、货物贸易条款,而且特别包含了知识产权协议条款,其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比较,进一步全面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标准。
  TPP于知识产权协议条款中,首先,扩大了可注册商标的客体或商标元素。其规定商标注册不能以可视性为法定条件,也就是气味、声音和电子传输等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不仅如此,其还规定对基于政府间协议而实施的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准许来自真实产地之外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申请注册。其次,增加了对版权及相关权利中的临时副本、数字封锁的规避、版权保护期限和法定损害赔偿的新规定。再次,修订了授予专利权的范围、限制专利授予前的异议程序、对未披露数据给予特殊保护、延长专利保护期、将药品市场准入与其专利地位相联系以及对平行进口的限制等。TPP协议中知识产权规定的内容的扩大和提高适用,将对亚太地区的双边、多边知识产权规则产生较大的变化和影响。那么,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不能不融入作为亚太地区涵盖范围最大、涉及领域最全面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区中,也就是我国不仅须在服务性贸易、货物性贸易政策等法律上作合理性的相应调整,更须在知识产权贸易政策与法律立法层面上作合理而又利益平衡性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与应对TPP国际性协议,从而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创新型经济国家融入TPP的必要性
  所谓创新型国家是指以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核心驱动力的国家。其主要表现为:整个国家与社会对创新活动的投入较高,主要的知识产权产业的国际技术文化竞争力较强,投入与产出的绩效较高,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科技进步与科学技术文化在产业发展和国家的财富增长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2006年1月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科技大会上宣布中国未来至2020年建成创新型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也提出了我国必须走创新驱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市场经济道路。而走创新型国家之发展道路,不能脱离世界市场经济的主流环境,也就是必须融入和适应世界市场经济的主流组织主体体系,那么以美国为主导和引领的TPP组织是否是世界性的市场经济主流主体呢,回答是不言而喻的。
  那么作为走创新型发展之路的我国加入TPP国际性组织的理论和现实依据是什么呢,或者论其必要性又是什么。首先,是否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是我国崛起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挑战。[1]问题的关键是,中国政府是以积极稳妥的姿态去迎接挑战,还是持消极观望的态度坐失加入TPP的历史绝佳机遇。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必须以积极的姿态去迎接挑战并融入TPP而不能坐失这一历史发展的良机。
  原因在于:首先,中国政府加入TPP组织,有利于我国争取参与制定国际性贸易组织法律规则的主动权。纵观目前TPP协议条款尚未完善形成,所以,中国政府只有积极参与TPP中的法律规则制定谈判,才能更有效地保证TPP中的服务贸易规则、货物贸易规则和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更好的平衡与符合我国的相关利益。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货物贸易国,其参与TPP货物贸易规则制定的谈判条款比例一定很大。而主导世界经济的美国为了其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欲排挤中国,其用意想避开我国而为亚太地区重新设立政治、经济与贸易法律规则标准。不可否认,我国是亚太地区起着举足轻重的发展中大国,具有引领该地区经济、政治与贸易行动的能力,因此,积极参与TPP的谈判,不仅有利于我国各方面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平衡发展亚太地区各国的利益。中国政府尽早加入TPP组织并参与其整个谈判过程,自然就能成为TPP协议条款标准的制定者,并且能够赢得我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中利益的主动权与话语权。否则,一旦在TPP基本框架搭建完成之后,我国将可能面对新的“跨太平洋贸易壁垒”,从而付出更大的成本代价。[2]
  其次,我国加入TPP组织,不仅有利于扩大贸易出口,从而减少贸易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且,对我国在亚太地区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将会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如果我国不加入TPP,则将发生严重的贸易损失,尤其将会失去对美国与日本的出口贸易市场。因为,第一,我国对美国的制造和出口企业将导致直接面对来自亚太地区国,如越南、新西兰与马来西亚等国生产商的不平等竞争。第二,我国对东盟各国的出口贸易将会受到连锁影响。这是由于美国主张在TPP成员国内部实行“原产地规则”,即利用来源于非TPP成员国的原材料以及中间产品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在享受TPP关税优惠上存在限制,因此,TPP成员国对于中国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需求可能将会发生转移,这会进一步降低其对中国产品的需求。[3]第三,众所周知,美国与日本国是我国的两个最大贸易出口国,中国与美国和中国与日本自由贸易是我们自由贸易的最大障碍。若我国不加入TPP,而日本参与其中,则不仅将导致我国在美国与日本这一两大贸易市场环境基础条件的恶化,而且必然将直接影响我国对美国与日本的贸易出口。而若我国抱着积极态度参与TPP的谈判并制定其法律规则,一方面,可以从TPP中阻止美国企图利用TPP而形成对我国的自由贸易体系壁垒,另一方面,可以与美国合作,借美国之力打开亚太出口贸易市场,整合完善原有的自由贸易协议,从而为扩大中国的出口企业开创更加便利的国际市场环境。[4]同时,我国加入TPP可极大地推动较低级别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发展,这正如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所指出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所有21个成员经济体领导人都承认TPP谈判加入RCEP谈判对实现亚太地区自由贸易发展的积极作用,中国不应把TPP只看做是美国的战略梦,它也是中国的战略梦,TPP将使中国战略利益最大化,中国可以借助于美国主导的TPP贸易完全自由化之势,推动“标准和要求”较TPP更低的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的谈判进程。[5]
  再次,中国加入TPP,不仅能够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将起着积极的催化剂作用,而且也有利于我国的创新驱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转型发展。纵观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无不是在开放倒逼改革的进程中发展,譬如,自我国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改革开放在相当程度上依靠着世界市场经济规则的外力推动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实践证明中国当前和相当长时间中的经济发展,不能脱离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也即是必须融入TPP等国际性经济组织,从而借助于TPP使得我国的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尤其是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参与TPP并作好迎接加入TPP而对我国在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和知识产权贸易规则的重新整合规制带来新的挑战。进而必将对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创新驱动和社会经济转型发展战略,以及进一步构建创新型国家经济发展模式将无疑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TPP产生的动因及其知识产权基础条款内容分析
  世人皆知,美国不仅是全球政治与军事的主导国,且也是世界经济贸易规则制定的强权国家。简而言之,TPP的产生并正逐步形成,其本质动因是美国为了其自身的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利益,而惯用国际性的贸易协议方式,作为所谓推动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保护的工具。譬如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CTA(反假冒贸易协议)等均是在美国主导和掌握下而形成的。上述两部国际性贸易协议才运行不久,美国又匆忙地为了其自身利益而将其在政治、军事和经济战略东移至亚太地区,为了将其霸权意志强加给亚太地区各国而获取更大的利益,其又一次通过制定TPP协议贸易条款来排挤和限制中国。显而易见,这即是美国为什么要主导制定所谓的TPP贸易协定条款的动因所在。至今,TPP协议仍然在美国的主导下进行着谈判,这一谈判的基础即是以美国商界联盟起草而提供给美国贸易代表在TPP知识产权谈判中使用的草案(以下简称美国草案),由此份美国草案观察,美国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提出了十分高的标准要求。
  第一,TPP知识产权规则中商标与地理标志的高标准要求。美国草案中扩大了可注册为商标的客体,也就是规定商标注册不得以可视性标志客体为注册商标的法定条件,而气味、声音和电子传输等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地理标志与证明标志也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外,美国草案尤其强调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赋予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同等的保护标准。并且为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而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和实体规则。再则,美国草案对在各国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相关知识产权协议而实施的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均作出了相应的特别规定,甚至突破了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允许对来自真实地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在所谓一定的条件下给予申请注册。这不仅与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也与TRIPS相关规则相悖。
  第二,TPP知识产权规则中版权与邻接权的高标准要求。其一,以美国草案为蓝本的版权与相关权利规则的基础内容,高标准要求TPP各成员国缔约方应当在TPP协议中予以规定对“临时副本”要求保护。其临时副本是在打开网页、点击互联网络上文学、科学和艺术音乐或其他相关版权内容而产生的。美国草案第4条甚至将版权作者、制作者和表演者对录音录像产品而享有的权利扩大到其作品的任何一种再创形式,包括由计算机产生的缓冲副本与电子的临时储存形式,这一规定不仅与亚太地区各国现有规定的版权相关立法相冲突,也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WIPO的版权条约相违背。其二,美国草案有关版权及相关权利条款中规定意为TPP谈判各成员国须阻止规避数字封锁,概而归之,美国草案规定的此项义务条款高标准的要求TPP亚太各成员国缔约方须通过禁止侵权人突破数字化封锁,从而阻止版权侵权,美国草案这一规定并要求各成员国同意这一义务性规定,其实质上此种强求性的规定阻止了各国相关立法的原则,譬如阻止了广大消费者突破了DVD等电子数码上的封锁。不仅如此,美国草案还要求参加TPP的各成员国,同意接收并规定任何关于规避与买卖规避计算机等数字网络器件或者服务的各成员国相应版权与刑事立法,均必须制定民事与刑事处罚条款,而全球保护知识产权效力最高,范围最宽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却无此方面的规定,显然,美国草案此项数字封锁之规定,也与其曾经主导制定的TRIPS相违背。其三,美国草案颠覆了TRIPS关于版权期限与版权侵权法定损害赔偿之规则。众所周知,TRIPS协议是全球各国与地区所承认的(包括美国在内)平衡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的国际性知识产权规则,其中版权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完成创作时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美国草案则要求TPP各缔约成员国将版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为作者自然人从完成作品创作之时至死亡之后70年,而单位(公司)则延长至95年至120年不等。同时,甚至强求TPP各缔约成员国在制定版权侵权法定损害赔偿方面,按照美国国内相关版权立法标准来制定TPP和各缔约国相应的版权立法条约。
  第三,美国草案要求TPP各缔约成员国在制定相关专利立法条款规则中,提高与美国专利立法相等的高标准条款。其一,美国草案不仅要求TPP各缔约国在专利立法上扩大专利的授予范围,而且要求TPP各缔约成员国限制专利授予前的异议程序。例如,TRIPS协议为了平衡世界各国的利益而授予世界各国和地区成员国,结合各国的国情制定专利立法条款。譬如,授予专利的法定条件中的“新颖性”,有的国家立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而有的发展中或不发达国家采用了较低的“相对新颖性”立法标准,TRIPS协议关于专利的授予法定条件的灵活性规定,科学而合理的赋予了不同国家在专利立法层面上的自由选择立法权。而以美国草案为蓝本的TPP则强权性的要求各成员国在专利立法上否定TRIPS相关专利立法的灵活性原则。甚至以美国为主导的TPP在专利上要求各成员国可授予植物和动物专利、授予针对人与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专利,而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明确排除了上述内容作为可授予专利的客体。同时,以美国为主导的TPP要求限制专利授予前的异议程序。而TRIPS协议相关条款不仅许可世界各国和地区政府于专利立法中,且也许可法人与自然人针对已经或正在授予专利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自然人均可对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提出书面异议。而美国却禁止参加TPP的各缔约成员国在专利立法上采用专利异议程序。其二,美国草案要求TPP各缔约成员国在专利立法上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同仁们皆知,专利的保护期限越长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极其不利,而对以美国为首的垄断着世界90﹪以上专利的发达国家而言有百利而无一害。而根据TRIPS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应当保证在合理期限内授予专利,TRIPS协议所规定的这一原则,实质上是照顾到各国国情的不同,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来合理的制定专利立法上的保护期限。其三,美国草案要求TPP各缔约成员国在专利立法条款上增加对平行进口的限制。而TRIPS协议第6条明确规定,本协议不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显而易见,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也即是对平行进口的限制问题交给世界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上自己解决,况且《多哈宣言》也确认了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享有针对平行进口在知识产权立法上的限制或不限制的立法权。而美国却与TRIPS协议背道而驰,美国通过FTAS对平行进口进行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同样体现在以美国为主导的TPP的谈判过程中,其要求各缔约成员国作出类似于美国FTAS中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限制性条款的严格规定,由此可见,这一严格之规定,对少数发达国家有利,还是对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与不发达国家有利,则显然是不言而喻的。
  第四,以美国为主导的TPP要求参与谈判的各缔约成员国在知识产权执法规则措施上重新修订,又一次违背了TRIPS协议规定,世界各成员国和地区政府在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立法上可给予灵活性原则。而美国却置世界性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不顾,为了美国及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公然违背世界性的TRIPS协议。其一,美国于TPP中主张各缔约成员国重新增加以美国草案为蓝本的知识产权执法条款措施,譬如其要求各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措施上允许各国海关对因知识产权侵权怀疑,而无证据的情况下扣押在运输中的药品,并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额,就是运输药品国只是过境某国而被怀疑该运输药品存在仿冒或与已注册的商品可能令人混淆类似就可被处罚。而TRIPS协议相关规定,假冒产品是指引致刑事责任的商标侵权商品必须是商业行为,且这一行为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美国草案甚至主张在原产国与目的地国既使均为合法的货物仍然可以受过境国的监管与扣押,显然又违背了上述TRIPS协议的相关法律原则。其二,美国草案要求参与谈判的TPP各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上重新修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譬如,美国草案第16条规定“有关数字环境下执行的特别措施”,其核心要求当事方也即是各成员国提供立法上的激励措施以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版权所有人合作,以阻止来往授权的存储与传播,该特别措施条款不仅有悖于TRIPS协议的相关原则,且也违背了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美其名曰美国草案在引领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的高标准立法,而实质上是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为了其自身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军事等利益,而将其国家立法意志通过所谓的TPP国际性协议强加给不适合的那些发展中或不发达国家,从而损害了发展中和不发达国家的利益。
  三、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与TPP的应对策略
  世界上任一国家于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制度的构建上,均不能盲目而超越本国现实国情,或者说必须与本国的发展现状相同步和适应。纵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史,至今已有近30年的历史了。尽管我国近30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制度上的水平不断提高,甚至于某些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制度上超越了TRIPS协议的保护水平。譬如,一是TRIPS协议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条款,而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制度上没有充分的运用。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原则,同时在第40条中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可采取措施制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那些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使阻碍技术转让与传播的限制性条款。而我国目前在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反垄断法中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性条款却无明确规定,尤其在国际专利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立法上的限制性条款也显得缺位而与TRIPS协议不相匹配;二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法律界定上,TRIPS协定未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可我国却超越了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水平,并在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中已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相应的立法上超前的规定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款,而TRIPS协议条款中大量地使用选择性的“可以”条款。例如TRIPS协议第44条第1款规定可以不下禁止侵权等,而目前在我国相应的立法适用上规定认定知识产权侵权必须下禁止令。上述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立法上的超前性与国情不匹配性,阻碍和束缚了我国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创新,同时也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成本的增加产生了相当程度上的负面作用。
  那么如何构建优化既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又与世界性的TRIPS协议相协调与匹配,尤其于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如何应对以美国为主导TPP的谈判,从而寻找和建立更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和自由发展,更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更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对接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即将形成的亚太地区重要的TPP规则而为我所用的方法和知识产权制度。
  因此,寻找和建立既符合我国发展利益,又适当匹配TPP中知识产权制度原则,从而达到两者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利益的平衡,这就需要我国政府积极参与TPP的谈判活动,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争取主动,并与参加TPP谈判的亚太地区各国制约着美国主导TPP的所谓主导作用,以期达到平衡我国和亚太地区各国在知识产权贸易制度上的利益,从而更合理优化地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利益。因为自2006年7月由新加坡、新西兰、文莱和智利创始的TPP,至今已融入了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等12国参加的TPP谈判成员国,越来越成为亚太地区具有举足轻重的国际性与综合性自由贸易协议的法律规则组织。由此可见,TPP终将影响着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性的知识产权制度利益的变化,在上述基础上中国没有理由不考虑构建和调整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战略对策。
  首先,从已经生效并正影响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行为的WTO(世界贸易组织)大背景贸易法律框架下分析,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协议TPP,也不能脱离WTO的相关知识产权贸易法律规则,更不能背离目前全球保护知识产权效力最高,范围最宽和影响最大的TRIPS协议,即使被世界贴了强权之国标签的美国也是上述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其也必须恪守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则,比如像《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与《TRIPS》等。故此,我国若是参与TPP有关知识产权贸易规则的谈判,一方面我国须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作相应的合理的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立法调整;一方面可以制约美国在TPP中主导与提出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规则标准,进而迫使美国在TPP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内容,必须适用TRIPS中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必须选择制定平衡亚太地区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制度规则。因此,世界关注的亚太地区涉及领域最全面的综合性自由贸易的TPP协议,最终很可能对TRIPS协议予以扩大适用,这自然将对亚太地区各国双边、多边,也即是FTA规则带来根本性的变化和影响。同样,我国无论是否加入TPP,也将受到源于TPP相关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影响。当然,从当前TPP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进程来看,各缔约成员国为了本国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利益,针对美国的主导意志,或者说针对美国草案也并不表示完全支持的意见。因为显然对亚太地区各成员国于相关知识产权的立法调整修改的成本要求也非常大,譬如新西兰政府曾发表声明认为美国草案对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超越了新西兰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立法限度标准;又如澳大利亚政府针对美国草案中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条款表示反对态度。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与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国家,一旦参与了TPP中相关知识产权协议条款规则的谈判,我国一方面必须根据国内知识产权发展纲要和国情,积极优化修订已经滞后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一方面积极参与TPP的谈判,其战略目标即是不让美国草案中的单边知识产权条款意志强加给我国及亚太地区各发展中国家,以达到最终形成一个科学合理而又平衡亚太地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的TPP协议之目的。
  其次,尽管在TPP谈判开始时,美国就宣称TPP将是一个高标准、全覆盖而无例外的自由贸易协定,但是经过TPP参与国10余轮谈判的努力,至今美国草案中有关知识产权规则意志尚未在TPP中形成。这是因为参与TPP谈判的各成员国的各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自然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水平也有所不同,各国为了维护自身的国家贸易利益,尤其是为了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利益,因此各国如马来西亚和越南等国在TPP谈判中明确提出必须在相关知识产权条款上要求例外安排,其提出的例外条款安排,不仅要求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基本内容的例外,且也涉及到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执行措施与生效时间的例外安排,以区别美国为主导的知识产权高标准、全覆盖和无例外超国情化的保护水平标准。事实证明从TPP谈判的进展情况看,只要参与谈判的亚太地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坚持既要维护世界各国利益,又要本着保护各自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利益为基准,可以预料TPP最终协议对于知识产权条款一定会有例外条款安排,其目的是降低美国草案对TPP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标准或影响,从而更好的保护亚太地区各缔约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利益。而我国当前正在沿着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一系列治国安邦方针政策道路前行,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核心只在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其关键在于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而重中之重在于创建科学合理并能驱动我国创新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同时,我国必须密切关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新发展态势,尤其在应对TPP亚太地区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制定中,若参加具体谈判中,必须始终立足于我国国情,因为于美国草案中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条款内容和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相异甚大,不仅在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和专利保护,尤其在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应的执法措施条款保护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立法差异。众所周知,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决定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军事等综合国情的发展水平,而在现有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我国调整和创建知识产权制度规则体系,既不能盲目随从美国主导的TPP中的草案意志,也不能过分强调国情而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上作出滞后的不利于驱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标准。因为在应对TPP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制度上,若盲目随从美国主导,则必然将会付出巨大的利益代价与改革成本;而若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上低标准要求自己,则也必然不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建立创新型国家机制的驱动发展。
  再次,构建与调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对策,更好地应对以美国为主导的TPP谈判,这也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我国既然已将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定位于国家首要发展战略,那么,我国应当以更加包容和开放的态度积极参与TPP的谈判,不能因TPP相关贸易协议内容与我国现行相关贸易尤其为知识产权制度相异较大而拒之门外,这将会坐失我国在全球市场经济中的发展良机。这是因为无论从宏观面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视角论,还是从微观点我国自身经济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来看,不论中国是否参与TPP的谈判,我国在亚太地区的经济贸易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和发展均将受到巨大影响。与其受到被动影响而不利于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主体国家地位,不利于我国于世界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发展,不如积极参与亚太地区TPP的谈判,从而制衡美国不平等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TPP世界性的自由贸易协议规则平台,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度意志融入TPP自由贸易协议条款中,尤其纳入TPP相关的知识产权贸易协定中,以实现和代表亚太地区发展中缔约成员国的利益。而要将上述应对TPP知识产权战略措施具体化,则必须做到:一是积极主动运用合法的手段追踪关注和准确地了解TPP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谈判的最新动态情况,在此基础上充分作好积极参与TPP谈判的知识产权贸易条款的各项预案的准备工作;二是从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层面上,重新全面地梳理我国有关《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将已滞后的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利益的条款予以修改或废除,并调整或增加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的法律条款,从而适应世界市场经济环境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发展,并与TPP中有利于经贸和知识产权协议条款相对接,进而更好地驱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是科学合理地契合运用已较成功试验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相关知识产权规则蓝本,积极参与TPP的谈判活动,并协调好参加亚太地区TPP谈判的利益相对一致的各缔约国,尤其是参与谈判的各发展中国家,共同制衡美国在TPP自由贸易协议中的主导作用,以期达到迫使美国放弃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成员国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的相对合理的TPP自由贸易协定之企图目的,如此不仅有利于我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相匹配,有利于我国融入全球市场经济环境的良循发展,而且将会对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模式带来不可估量的积极创新作用。
  (责任编辑:王建民)


【注释】[1]李向阳:《跨太平洋伙伴协议:中国崛起过程中的重大挑战》,《国际经济评论》2012年第2期,第17页。
  [2]张荣楠:《美国欲借TPP重构亚太下一代贸易体制》,《求知》2012年第10期,第45页。
  [3]何帆:《中国不应缺席TPP》,《金融时报》(中文版),2013年6月8日。
  [4]李萍:《TPP可以成为促进改革的“外力”——访上海社科院经济所所长杨建文》,《香港经济导报》2013年6月6日。
  [5]庞德良、吕铀:《泛太平洋战略性经济合作协定(TPP)与中国的选择》,《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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