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1 alt=
  • 2 alt=
  • 3 alt=
  • 4 alt=
  • 1
  • 2
  • 3
  • 4

民事纠纷部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纠纷部>

民事纠纷部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签订一、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在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将“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它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它还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作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是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自然人不能作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可以订立劳动合同呢?
       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镇居民委员会,是分别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群众选举产生的,它们虽然具有社会管理的某些属性,但是在法律上它既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事业单位,因此,不能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此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二)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劳动者
       什么样的个人才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直接规定。但是,结合民法基本理论可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
       1.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存在。
       以下有几种合同形式给大家提示,是在我们实践中不太规范的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1.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2.公司发放的录用通知;
3.以发送电子邮件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所谓的劳动合同变更就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出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做出部分修改,补充和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以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的条款与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根据变更的事由不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划分为法定变更和协商变更。无论是法定变更,还是协商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当事人变更的话,就不是劳动合同变更,而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姓名”或“名称”的文字内容变化,而履行合同的实际主体没有实质性改变的,也同样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事由
(一)法定变更:不得不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
所谓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对相应条款进行变更。具体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样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
(3)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劳动合同中的相应内容也应随之变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劳动合同是否作相应变更,均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详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如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经过批准或者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等。这就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个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改为其他的工作或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也可能会因为签订条件的改变而有所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如果说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精神健康状况、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等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话对劳动者明显的不公平,那么这样也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保留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另行安排适宜的工作。
4.其他客观方面的原因。
      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二)协商变更:自由的意愿选择
       所谓协商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某些事项变更达成协议,对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协商变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体现。
协商变更包括约定变更及即时协商变更两种情形。
一是约定变更(变更事由可以预见的情况),二是即时变更。
经过协商变更的后果有以下四种情况:
1.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2.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合同,劳动者未予明确答复,但服从了用人单位安排,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已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合同,劳动者逾期未给予回复,且未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此时不能视为劳动者默认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受通知后应该在15天内答复,逾期不给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合同。
4.劳动者明确答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要权衡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变更程序如下:
(1)变更请求的提出。说明变更的理由、内容和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2)对于变更请求的回复。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同意或者不同意;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载明变更内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合同双方各持一份。
 
 
四、 如何避免因劳动合同变更引发纠纷?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三大纪律”
1.合法性原则。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3.利他性原则。
(二)劳动合同变更过程的法律风险控制:“八项注意”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2.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3.劳动合同变更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变更劳动合同时,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据实赔偿对方损失。
5.如因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必须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时,但双方经过协商最后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6.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新条款即取代原条款,原条款失去法律效力。未变更的条款继续有效。
7.对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特定情况,不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仍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
8.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依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首页 - 关于圣运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