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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店拆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要求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5-03-09 13:05  发布:2024-11-15 20:4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连锁店拆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零售药品吗,法律主观: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

连锁店拆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要求是什么

一、连锁店拆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零售药品吗

法律主观: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程序通过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过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总部应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总部质量管理人员及机构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质量管理人员、机构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配送中心是该连锁企业服务机构,只准向该企业连锁范围内的门店进行配送,不得对该企业外部进行批发、零售。


(三)门店按照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符合同规模药店质量管理人员标准。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第六条直接从工厂购进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化验室。化验室人员、设备等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第七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他商业企业或宾馆、机场等服务场所设立的柜台,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八条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方可跨地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分部或门店。


(一)跨地域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能够跨地域配送的,该企业可以跨地域设门店。


(三)跨地域开办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由所跨地域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审核,同意后通知开办地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要严格掌握开办条件,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查和超越条件卡、克。审查工作在15日内完成并上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综合上述,我们知道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是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

二、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要求是什么

一、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要求是什么1、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要求如下:(1)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至少需在省内具有10家以上自行开办的连锁门店,同时还需面临更严监管;(3)在总部设配送中心的,其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并满足经营需要,其中经营冷藏药品的,冷库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4)必须执行六统一管理的规定,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格式、统一服务规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5、需要有药师证。

三、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要求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要求如下:1、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至少需在省内具有10家以上自行开办的连锁门店,同时还需面临更严监管;3、在总部设配送中心的,其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并满足经营需要,其中经营冷藏药品的,冷库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4、必须执行六统一管理的规定,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格式、统一服务规范。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5、需要有药师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四、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有哪些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有:1、处方药品,零售药店一般不得经营处方药品,这些药品需要医生的处方才能购买。处方药品通常包括一些需要医生监控和使用指导的药物,如抗生素、处方镇静剂等;2、 中药饮片,中药饮片一般需要专业中药师的指导和配制,因此零售药店通常不得经营中药饮片;3、特殊药品,零售药店可能不得经营一些特殊药品,如生物制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等。这些药品需要特殊的储存和管理条件,并且使用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4、违禁药品,零售药店绝对不得经营违禁药品,包括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药店卖不得经营的药品处罚标准如下:1、警告或口头警告,对于第一次违规经营不得经营的药品的药店,监管机构可能会给予警告或口头警告,提醒其遵守规定;2、 罚款,药店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罚款的金额可能根据违规程度、销售数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3、 暂停营业,对于严重违规的药店,监管机构可能会暂停其营业资格一段时间,以确保其整改;4、撤销营业执照,对于严重违规或多次违规的药店,监管机构可能会撤销其营业执照,使其无法继续经营;5、 刑事处罚,在一些严重的情况下,涉及违规经营药品的药店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如罚款、监禁等。综上所述,具体的处罚标准和措施可能因国家、地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法律依据】:《药事管理与法规》第八条药店不得经营的九大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五、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

法律主观: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程序通过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过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一)总部应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总部质量管理人员及机构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二)配送中心应具备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质量管理人员、机构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配送中心是该连锁企业服务机构,只准向该企业连锁范围内的门店进行配送,不得对该企业外部进行批发、零售。(三)门店按照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符合同规模药店质量管理人员标准。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第六条直接从工厂购进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化验室。化验室人员、设备等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第七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他商业企业或宾馆、机场等服务场所设立的柜台,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第八条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方可跨地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分部或门店。(一)跨地域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能够跨地域配送的,该企业可以跨地域设门店。(三)跨地域开办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由所跨地域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审核,同意后通知开办地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四)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要严格掌握开办条件,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查和超越条件卡、克。审查工作在15日内完成并上报审查结果。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综合上述,我们知道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是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2、生物制品; 3、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4、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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