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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手法,“以拆违促拆迁”,合法的房屋被拆掉了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5-03-04 09:53  发布:2025-02-16 10: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手法,“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你这个房子的违建,必须拆掉”,“你这个房子是危房,非常危险,自己不拆我们就只能依法强拆了”,很多地方不拆迁还好,一拆迁就突然出现了很多的“违建”、“危房”,你的房子都住了十几年二十几年了也没有

拆迁手法,“以拆违促拆迁”,合法的房屋被拆掉了怎么办

一、拆迁手法,“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

“你这个房子的违建,必须拆掉”,“你这个房子是危房,非常危险,自己不拆我们就只能依法强拆了”,很多地方不拆迁还好,一拆迁就突然出现了很多的“违建”、“危房”,你的房子都住了十几年二十几年了也没有什么问题,一开始征收就说有问题?就真的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吗?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在实践中,征收方在面对不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时,有很大概率会通过“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的情况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将咱们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从而再进行强制拆除。



史律师提醒您,对于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咱们读者朋友可以从以前所发布的文章中进行了解。在这里一句话进行概括,违法建筑不是行政机关说认定就认定的,而是要必须要经过调查。行政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认定危险房屋,只要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申请认定危险房屋。

二、“以拆违促拆迁”,合法的房屋被拆掉了怎么办

“以拆违促拆迁”,合法的房屋被拆掉了怎么办

将合法的建筑当成违法建筑拆除的,是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违法建筑建房人权利的救济途径

(一)违法建筑在被行政主管机关定性之前,依法应受到保护

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就违法建筑而言,在被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之前,已经被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实际控制着,因则违法建筑的所有人享有着对该违法建筑的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任何部门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前,私自强制拆除,必然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有要求私自强拆行为人给予补偿。

(二)违法建筑的拆除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拆除都是可以抵制的。

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应严格核查拆除单位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对自己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如拆除单位未按照程序进行拆除,所有权人完全可以拒绝违法拆除。同时,拆除单位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推进与自己利益关系的工程进展等目的,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只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申请复议的权利等等,必然可以使拆除单位的进展放缓,这样就能为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争取得到谈判、补偿的机会。

三、征收拆迁最大陷阱,拆违促拆迁?

以拆违促拆迁,一般表现为房子快要被征收了,突然就被确定成违建,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撤除,其意图就是要加快进度撤除房子。

一个征收项目会触及一片或多片区域,假如征收方动了“以拆违促拆迁”的歪念头,就会把被征收人正常寓居运用多年的房子确定成违建,有的项目中还会把相邻的多个房子都确定成违建。这种最直接的“以拆违促拆迁”手法往往呈现在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未签定补偿协议之后。补偿谈不拢,协议签不下来,那就用违建不予补偿等事由来要挟你,有的被征收人一害怕就退让了,签了并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而只要你同意签约搬家合作征收,那你的房子就和违建确定没关系了,即便无证、少证那也是妥妥的合法修建。

实践中征收方经常以房子无证缺证为由确定违建。咱们不排除征收中确实有归于违建的房子,但这样的房子毕竟只能是少量,大多数被征收人寓居的无证房子,都是1990年《城市规划法》或是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前缔造的老旧房子,“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人尽皆知也无须质疑,这样随意确定违建、撤除房子的行为现已在多个案例中被法院判决违法。

一、农村二层或多层房屋拆迁合法面积该怎样认定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拆迁方一般会以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标注的面积为准,以此作为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依据。对于没有登记在册的房屋,可依据相关建房批准的文件上面积为准。没有任何权属证明的,就需要评估方入户实地进行测量。在实际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对于无权属证明的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无法取得赔偿,实际上无证建筑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对于无证、翻建、扩建等情况征收方都必须进行具体调查,比如房屋的建设年限,无证原因等。另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多层房屋的补偿,会根据各地方政策的不同而定,例如,根据当地法规规定,宅基地只允许建造4层,那么4层以上均为违建,所以在建房时需要注意层数是否合规合理,使用面积是否超过建筑面积等问题,才能在拆迁时获得尽可能多的补偿。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被拆迁的房屋的补偿价值与房屋的面积、用途、性质等各方面因素相关,涉及的法律条款也很复杂,如果被拆迁人对于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以拆违促拆迁”,合法的房屋被拆掉了怎么办?

将合法的建筑当成违法建筑拆除的,是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一、违法建筑建房人权利的救济途径

(一)违法建筑在被行政主管机关定性之前,依法应受到保护

按照民法典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就违法建筑而言,在被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之前,已经被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实际控制着,因则违法建筑的所有人享有着对该违法建筑的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任何部门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前,私自强制拆除,必然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有要求私自强拆行为人给予补偿。

(二)违法建筑的拆除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拆除都是可以抵制的。

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应严格核查拆除单位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对自己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如拆除单位未按照程序进行拆除,所有权人完全可以拒绝违法拆除。同时,拆除单位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推进与自己利益关系的工程进展等目的,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只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申请复议的权利等等,必然可以使拆除单位的进展放缓,这样就能为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争取得到谈判、补偿的机会。

二、以下四种无证房屋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1、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

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

2、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

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

3、房子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

是房子建造的时候,是依法进行的,符合当地的政策。譬如比较常见的小产权房屋,在建设的时候,如果拥有村级证明及相关的建房许可即可。

4、在城镇规划范围内。

五、拆迁中切记不要有这些行为

一、消极应对

许多被拆迁人至今都还持有着“民不与官斗,贫不与富争”的错误思想,认为行政机关即代表着绝对的权威与公正,其所作所为代表着正义,不容置疑。而现代的中国早已步入了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作出的行政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法院来做出最终认定。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我们只需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初步判断即可,若可能存在侵权的违法行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及时进行维权。对行政机关权利的放任极有可能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受损,逆来顺受吃亏的必然是被拆迁人。

二、死扣政策

在一个地区实施征收拆迁项目,都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及相应的补偿政策制定等程序。这些程序虽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核验,但并不代表着其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所以,被拆迁人在和拆迁方对补偿问题谈判时,可适当抛开拆迁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政策,结合自家实际情况及周边地区的补偿价格来反驳其补偿的不合理性,有理有据地主动争取提高补偿。

三、自作聪明,胡乱应对

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方沟通、谈判时,完全可以提出拆迁中所存在的不合理因素,从而作为提高补偿的依据。但并不代表着不切实际的漫天要价、态度强硬地沟通谈判就会取得满意的补偿。以不理智的方式应对拆迁,认为坚持到最后成为钉子户才能取得更高的补偿,坐等行政机关“跪地求饶”?这些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签约期限到期后对于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钉子户,行政机关可通过合法程序实施强拆。但对于自己胡乱应对不仅没有维权效果,还很有可能造成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时效超期,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超期了便失去了维权的重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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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梁然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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