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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加盖小楼补偿标准,征收拆迁中违法拆除违建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03-10 22:28  发布:2024-09-28 03: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加盖小楼补偿标准,征收拆迁中违法拆除违建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拆迁加盖小楼补偿标准,征收拆迁中违法拆除违建的情形有哪些

一、拆迁加盖小楼补偿标准,征收拆迁中违法拆除违建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建筑物,就是违建,很多人看到自己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就着急去网上搜索“违建要强拆吗?”“违建合法吗?”看完之后心里就没了底,忽视了拆除违建也是要经过法定程序的,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几种违法拆除违建的情形:

一、在限拆决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内强拆

行政机关在作出违建认定时,同时会下发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但《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发了限拆决定不是马上就可以拆除房屋,而至少需要等到诉讼期届满(6个月),所以在这期间内强制拆除违建是明显的违法。

二、没有合法的违建认定,直接发布限期拆除决定

违建认定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经过立案、调查等一系列严格的行政程序,只有在法定程序下作出的违建认定,才是合法的。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只是一张违建认定书,毫无其他依据,没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没有听取申请人的相关意见,那么这种违建认定一定是不合法的,各位当事人不要轻信。

三、部分建筑违建,要求全部拆除

有些当事人家的房屋不是一次性建成的,可能是后续加盖的二层小楼或者扩建的部分房屋涉及违建,但涉及拆迁时,拆迁方很可能以拆违促拆迁,直接将房屋全部拆没,事后告诉当事人拆错了,遇到这种情况的当事人一定不能自认倒霉,要及时联系律师维权。

二、违建拆除依据法律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

三、拆除违建属于什么行为

法律主观:


如果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行拆除违建,则行为合法。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不对违建人进行补偿,但如果行为机关在拆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对违建人造成损失的,违建人可请求其赔偿。

法律客观: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哪三种违建可不拆有依据

法律分析:三种违建可不拆依据:1、不影响他人生活的小范围违建。2、未经批准占用的集体用地建造房子,经过半数村民同意。3、农民唯一的住宅。在农村除了以上的三种违建情况的房子不需要被拆除外,其余的违建房子都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五、根据规定违建拆除赔偿吗

一、根据规定违建拆除赔偿吗?

没有赔偿,对违建可以依法强拆。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未取得建筑许可证;

3、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4、超过有效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三、违章建筑的强拆流程有哪些?

(一)调查取证。

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四)下达执法文书。

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在正常情况下违建拆除没有赔偿,不过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不能损害其他合法财产,如果违法行为人收到城乡规划部门的通知书以后没有履行腾退义务,城乡规划部门应该对违章建筑内的这些财产进行清点公证,损害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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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加盖小楼补偿标准,加盖的房子拆的话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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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纪言钰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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