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新闻

关于涉及老年人拆迁事宜,洛阳伊滨区拆迁安置规定

更新时间:2025-03-08 09:21  发布:2024-11-05 20: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关于涉及老年人拆迁事宜,洛阳洛阳伊滨区拆迁安置政策,为认真落实福民政策,妥善做好伊滨区(含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动迁居民的居住安置工作,确保和谐动迁,幸福安置,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动迁居民住房安置工作方案。一、安

关于涉及老年人拆迁事宜,洛阳伊滨区拆迁安置规定

一、关于涉及老年人拆迁事宜,洛阳洛阳伊滨区拆迁安置政策

为认真落实福民政策,妥善做好伊滨区(含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动迁居民的居住安置工作,确保和谐动迁,幸福安置,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动迁居民住房安置工作方案。一、安置原则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动迁居民住房安置工作在伊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本着“以人为本,福民惠民,成果共享,幸福安置”的原则,由伊滨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体实施,公开、公平、公正安置房屋。二、安置对象在本城市规划区(包括:李东、李南、李西、李北、西李、南寨、武屯、西柿园、东柿园、申明、油赵、偏桥、提庄、东白塔、新民、上庄、下庄、袁付、杨湾、石罢、诸葛、刘井、西韩、司马、方楼、东棘针、西棘针、谭翟、王府、康庄、道湛、梁村、西马、杨堂、西白塔等35个社区)内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下列人员可确定为安置对象:(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本城市规划区35个社区(村)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1. 本社区(村)在册的农村居民(原农业人口)。2. 原籍在本社区(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入学前是农村居民)、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服役前是农村居民)和正在服刑的人员。3. “一头沉”(在本城市规划区内有宅基地有房产的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人员。4. 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城镇居民(原非农业人口)。(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三级严格审批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村),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1. 新婚因夫妻投靠,女方到男方的人员(本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2. 新生婴儿随父(“一头沉”家庭中子女随母)入户的人员。3. 原籍在35个社区(村),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回迁时户口性质不变)。4. 原籍在35个社区(村),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5. 原籍在35个社区(村),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6. 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7.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收养婴儿。(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1. 本城市规划区内户口截止之日前死亡人员或户口迁出人员。2. 已搬迁入住安置小区的新增人员。3. 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本社区(村)里财物分配的空挂户。4. 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人员。三、安置房价格、户型和面积安置房价格对照房屋主体补偿价格确定。安置房价格分安置价、政策优惠价、优惠成本价、成本价、市场优惠价五档。当房屋主体补偿价为500元/m2时,安置价为500元/m2;政策优惠价为890元/m2;优惠成本价为1780元/m2;成本价为2200元/m2。当房屋主体补偿价为580元/m2时,安置价为570元/m2;政策优惠价为1000元/m2;优惠成本价为2020元/m2;成本价为2200元/m2。当房屋主体补偿价为640元/m2时,安置价为630元/m2;政策优惠价为1105元/m2;优惠成本价为2230元/m2;成本价为2800元/m2。市场优惠价在政策执行期间,可参考安置小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适时确定,用于解决安置过程中政策未能涵盖的特殊个性问题。安置住房为高层。户型分五种,分别为40m2左右户型、60m2左右户型、80m2左右户型、120m2左右户型、160m2左右户型,实际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四、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一)农村居民安置标准1. 本社区(村)农村居民每人可享受40m2的安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优惠成本价购买。2. 原籍在本社区(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入学前为农村居民),40m2安置房可享受安置价。3. 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服役前是农村居民)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村居民安置标准进行安置。4. 本社区(村)农村居民,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未婚大龄青年(45周岁以下),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优惠价购买40m2安置房。5. 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优惠价购买40m2安置房。6. 再婚夫妇双方无子女或再婚所带的子女都不属于本社区(村)安置对象时,可按政策优惠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7. 农村居民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m2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成本价-安置价)×40平方米。缴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缴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返还: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8. 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安置住房。9. 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10. 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享受相应的安置价格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城镇居民安置标准1. 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城镇居民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40m2的政策优惠价,每户最多不超过120m2(不超过3人)。安置房户型超出部分按优惠成本价购买。2. 宅基证是父母的或城镇居民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3. 已婚女为本社区(村)城镇居民,[2015年1月1日前已入户或已迁入到本社区(村)],可作为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安置。4. 原籍在35个社区(村),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回迁时户口性质不变)可作为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安置。5. 动迁户有一处宅基较大或一宅多证的,四址相符,符合批划宅基地面积标准,或符合实际居住需求的,由区撤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安置面积及安置人员。6. 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单独一宅的全城镇居民家庭,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况丧失房产(有备案或影像资料)或新宅基因禁建而未建的,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备案,按城镇居民政策进行安置。(三)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在本城市规划区内有宅基地有房产的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家庭安置标准1. 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村居民安置。其子女为农村居民的按农村居民政策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居民政策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2. “一头沉”新婚夫妇,城镇居民一方户口迁入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可再以政策优惠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3. 本城市规划区内配偶为农村居民的城镇居民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村居民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4. 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村居民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村居民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居民进行安置。(四)安置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未能涵盖的特殊个性问题的解决办法在安置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未能涵盖的特殊个性问题,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处理:1.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搬迁指挥部会同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对特殊个性问题认真研讨(一事一议),拿出解决方案。2.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搬迁指挥部将解决方案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班子会议讨论,形成会议记录。3.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文件形式报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五、其它安置政策(一)过渡费、交通费的发放标准及办法1. 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时拆除房屋的动迁户,按户口核定人数(农村居民、“一头沉”家庭中的城镇居民、通过核定备案的常住城镇居民),按每人150元/月过渡费、100元/月交通费的标准,自房屋拆除之日起,发放过渡费、交通费。第一次过渡,若两年内不能保证动迁居民入住,可一次性发放两年。过渡费以两年为期限,逾期不能入住的居民每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500元,同时每人过渡费在上两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再加50元/月,交通费仍按100元/人发放。按约定享受过渡费、交通费的户内人员(除死亡外)身份发生变化,仍享受过渡费、交通费。2. 新增人员的过渡费的发放(1)发放时间:一是在洛阳市公安户籍管理规定时间(3个月)内入户的新生人口,按公安户口本上的出生时间开始发放;二是超过洛阳市公安户籍管理规定入户时间(3个月)的新生人口、婚迁等其他情况新增人口,均按公安户口本上的实际入户时间开始发放。(2)发放标准:新增人员从确定发放时间开始按过渡费每人150元/月和交通补助费100元/月标准发放至本家庭此轮过渡期满;期满后随家庭按下轮过渡期过渡费、交通费发放标准发放,同时享受500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3)部分安置户剩余未安置人口过渡费的发放:按照剩余的实际人口发放过渡费、交通费。特殊人口申请的面积不发放过渡费和交通费。(二)对本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房屋拆除户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征迁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25元),已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不得重复享受征迁生活补助。(三)对本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房屋拆除安置后,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实行一次性发放每人3000元货币补偿,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四)已拆迁尚未安置的人口每人每年发放100元春节慰问金。(五)安置房内部分配套设施(室内门、卫生间内坐便器、洗菜盆等)变更的建设资金,由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财务处核定后,按户型以补贴款形式在结算时发放给动迁户。(六)在安置时,特殊人群中具有双重身份的(如拥有大龄青年与独生子女双重身份),按照自愿原则,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一次优惠面积政策。(七)动迁户挑选的安置房面积少于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待该户按时搬迁后,发放政府补贴金。补贴金标准:(优惠成本价-安置价)×应安置差额面积。(八)纯女户、独女户,有父、母健在,女儿均已出嫁,允许一女回迁赡养老人,回迁的女儿是农村居民的按农村居民安置,是城镇居民的按城镇居民进行安置。(九)失踪人口,待该人口回家后再核定户口,进行安置。(十)因安置房某种户型不足时,经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允许户与户之间合报户型。(十一)原籍在本社区(村)、有房产的港澳台同胞的安置:1. 安置方式:港澳台同胞本人及其配偶在安置期间须本人持相关证件到场写出书面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无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安置手续。2. 安置标准:本人可安置40平方米安置房,有配偶的可再安置40平方米。安置价格为优惠成本价。3. 移居海外人员核定条件后,安置办法参照以上标准实施。(十二)原籍在本社区(村),现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或原籍不在本社区(村),动迁实施前有合法宅基证(证载姓名为本人或父母)且有住宅、有房产的住户,按“一宅一户”的原则,可以成本价购买一套120m2户型的安置房。(十三)关于安置小区小户型的分配方案,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根据房源、人口结构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备案。(十四)符合安置条件的动迁居民每人只能安置一次。六、在规定时间内搬家交房可享受的奖励政策(一)按时完成搬家交房的动迁户,可免费办理安置房的房产证。办理房产证的所有费用均由政府缴纳。如超过规定时间,由动迁户自行办理房产证并缴纳相关费用。(二)按时完成拆除、搬迁的动迁户,政府为每套安置房发放入住奖励金1000元。(三)先期动迁户自分房之日起,若原发过渡费、交通费不足三个月的,要补足三个月,同时再按照200元/人的标准发放第二次搬家费;整村搬迁动迁户,政府自动迁户分房之日起,按每人每月150元过渡费、100元交通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同时按照2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两次搬家费。七、城市规划区外农宅拆迁安置政策对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涉及规划区外农宅拆迁,按照区管委会批准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由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解决。八、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伊滨区福民工程动迁居民的安置工作,在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指导协调下,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体实施。(二)确定户口截止时间和分房时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拆迁进度、安置房建设等情况,认真研究,确定本社区(村)的户口截止时间和分房时间。(三)户口审核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联合办公,对户口截止时间前的安置对象的户口审核确认。1. 提供资料户口审核前,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住户位置平面示意图、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财物分配底册、户口登记前3年以内死亡人员名单。2. 登记审核具体程序:对照拆迁档案中的宅基证、原宅基的计价表、拆房验收单,户口本原件等资料,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对照户口本,对人口户籍情况、死亡人员情况、大龄青年等进行初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再对人口户籍情况、计划生育处理情况等逐一核实,填写《动迁居民户籍登记表》;由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工作人员依据安置政策、安置对象批复表册等最后终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将审核后的各种表册复制存入档案。3. 公示及纠错对审核登记的户口情况,在拆迁范围内适当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并告知公示期限和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公示后如发现问题,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按照有关规定和公示反馈情况予以纠正。4. 上报归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最终登记结果报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备案存档,作为安置依据。(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确定动迁户挑房顺序1.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认真研究,制定动迁户挑房排序办法。2. 依据挑房排序办法确定动迁户挑房的先后顺序。3. 确认无误后,予以公示,接受监督。4.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最终结果报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存档,作为安置依据。(五)挑选住房1. 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按照统一规划、安置房建设工期进展、房源情况及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所需要安置房总量提出对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分房方案,报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分批将安置房足额分配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应明确安置房位置、楼栋数量、户型等。2. 移交(1)成立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安置小区管理办公室,明确由一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副科级干部负责此项工作。(2)移交内容各种资料暂不移交,暂存区安置小区建设指挥部,最后移交给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存档。实物移交包括安置房、门面房、社区用房、底层架空(仅福民嘉苑一期有)、地下车库、地下贮物间、幼儿园、水、电、暖等。(3)移交程序区安置小区建设指挥部制作《资料移交验收清单》和《实物移交验收清单》,对照《实物移交验收清单》,在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全程监督下,将各项实物移交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小区管理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小区管理办公室接收后可移交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收各种实物后,要立即派专人管理,确保各种资产的安全。区安置小区建设指挥部在办理完移交手续后,要以书面形式将各种设施的保修期限、保修办法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小区管理办公室。同时将安置房、门面房、社区用房、车库等钥匙一并移交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小区管理办公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小区管理办公室接收钥匙后,要派专人分类造册,严格保管。在移交过程中,区安置小区建设指挥部要留守技术人员做好后续服务和维修工作。3.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共同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报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研究同意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搬迁指挥部会同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负责组织实施。4.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搬迁指挥部对挑房结果审核无误后,予以公示,接受监督。5.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搬迁指挥部将动迁居民挑选住房的最后结果报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备案。(六)费用结算安置房款的结算: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分房时核定的人口和面积据实结算。结算后将安置房款及时存入区财政指定的账户。对暂未安置的安置房和钥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小区管理办公室暂为保管。(七)签订《动迁居民住房安置协议》动迁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安置房款后,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动迁居民住房安置协议》,领取安置房钥匙,逾期不付清房款的,所挑选安置房收回,并依次后排。(八)公共资产的认购各安置小区将向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村居民以成本价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资产,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理认购相关事宜。1. 公共资产范围包括门面房、社区用房、底层架空(仅福民嘉苑一期有)、地下车库、地下贮物间、幼儿园。2. 公共资产价格根据伊滨区建设部门测算,依据伊滨区福民嘉苑小区搬迁入住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工作例会精神([2013]1号)和2018年8月29日征迁专题会议精神,暂定门面房的结算指导价格为2950元/m2,社区用房和底层架空的结算指导价格为2800元/m2,地下车库5万元/个,地下贮物间及幼儿园暂不确定结算指导价格,暂不进行结算。3. 公共资产分配及管理安置小区公共资产分配根据入住社区安置的农村居民人口进行测算,具体由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安置处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分配,包括门面房、社区用房、底层架空(仅福民嘉苑一期有)、地下车库、地下贮物间等公共资产。公共资产分配后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统一进行管理,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门面房和社区用房属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集体资产不得进行买卖,底层架空和地下车库可根据以上所定单价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开公平进行处置,并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地下贮物间待结算指导价格确定后,也可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开公平进行处置,并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幼儿园暂不进行分配,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4.公共资产的资金及结算方式公共资产投资方为洛阳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于各社区公共资产面积不等,采取“一社区一核算”的办法,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收取,收取后一次性上交给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各社区(村)需交纳的公共资产资金可用征迁补偿委托款进行冲抵,不足部分由各社区(村)以现金形式交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交给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财务处。由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财务处负责与洛阳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结算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拥有公共资产所有权。九、工作要求(一)加强宣传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提高对居民安置工作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工作方法,采用各种宣传手段,认真宣传居民安置政策,切实做到安置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居民安置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严格审查把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把居民安置工作作为“和谐拆迁,幸福安置,提高广大动迁居民幸福指数”的一项重大工程来实施,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在工作中要周密组织,严格程序,阳光操作,从严把握。(三)严格纪律凡参与安置工作的人员都要本着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守工作纪律,正确处理安置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洛阳伊滨区管委会,具体实施由伊滨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

二、洛阳伊滨区拆迁安置规定

法律分析: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4、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

(一)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业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价、10㎡优惠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3、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4、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妇除正常安置外,夫妇双方如果没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农户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纳保证金。

交纳标准:按成本价与安置价的差价。

交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交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返还:自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违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时按市场价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社区(村)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并享受安置价政策;已进行过户型申报的家庭,发生自然减员的,自然减员人口可享受所申报的安置房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10、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11、空挂户【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社区(村)里财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价,10㎡的政策优惠价,每户最多不超过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宅基证是父母的或非农人员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如果宅基证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有房产、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为非农业户口,子女为农业户口,宅基证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父母按非农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有房产且宅基证姓名为非

农本人的,证载面积少于0.2亩且不是补证,可按非农政策安置。

6、动迁户有一处宅基两个宅基证的,如果每处宅基证面

积都大于0.2亩则视为两处宅基。

7、一宅多户,只有一个宅基证,面积超过4分仍按一户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的全非农家庭,出现房屋倒

塌等情况丧失房产的,经居(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和撤村并城办公室,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9、一户多宅的非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人口,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家庭)安置标准

1、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农业人口的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

2、“一头沉”新婚夫妇,非农一方户口迁入规划区的,可再以政策成本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号)

3、再婚“一头沉”,非农一方所带非农子女户口属规划区内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

4、规划区内非农人员的配偶为农业人口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业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

5、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业户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业户口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房屋补偿政策:伊滨区拆迁的房屋补偿金额分为房屋补偿金额、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房屋补偿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伊滨文〔2014〕37号)执行,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依据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号)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洛阳伊滨区拆迁安置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4、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

(一)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业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价、10㎡优惠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3、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4、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妇除正常安置外,夫妇双方如果没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农户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纳保证金。

交纳标准:按成本价与安置价的差价。

交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交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返还:自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违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时按市场价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社区(村)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并享受安置价政策;已进行过户型申报的家庭,发生自然减员的,自然减员人口可享受所申报的安置房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10、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11、空挂户【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社区(村)里财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价,10㎡的政策优惠价,每户最多不超过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宅基证是父母的或非农人员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如果宅基证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有房产、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为非农业户口,子女为农业户口,宅基证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父母按非农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有房产且宅基证姓名为非

农本人的,证载面积少于0.2亩且不是补证,可按非农政策安置。

6、动迁户有一处宅基两个宅基证的,如果每处宅基证面

积都大于0.2亩则视为两处宅基。

7、一宅多户,只有一个宅基证,面积超过4分仍按一户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的全非农家庭,出现房屋倒

塌等情况丧失房产的,经居(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和撤村并城办公室,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9、一户多宅的非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人口,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家庭)安置标准

1、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农业人口的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

2、“一头沉”新婚夫妇,非农一方户口迁入规划区的,可再以政策成本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号)

3、再婚“一头沉”,非农一方所带非农子女户口属规划区内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

4、规划区内非农人员的配偶为农业人口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业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

5、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业户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业户口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房屋补偿政策:伊滨区拆迁的房屋补偿金额分为房屋补偿金额、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房屋补偿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伊滨文〔2014〕37号)执行,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依据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号)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洛阳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洛阳伊滨区拆迁安置规定?

律师解答: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4、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

(一)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业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价、10㎡优惠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3、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4、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妇除正常安置外,夫妇双方如果没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农户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纳保证金。

交纳标准:按成本价与安置价的差价。

交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交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返还:自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违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时按市场价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社区(村)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并享受安置价政策;已进行过户型申报的家庭,发生自然减员的,自然减员人口可享受所申报的安置房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10、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11、空挂户【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社区(村)里财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价,10㎡的政策优惠价,每户最多不超过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宅基证是父母的或非农人员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如果宅基证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有房产、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为非农业户口,子女为农业户口,宅基证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父母按非农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有房产且宅基证姓名为非

农本人的,证载面积少于0.2亩且不是补证,可按非农政策安置。

6、动迁户有一处宅基两个宅基证的,如果每处宅基证面

积都大于0.2亩则视为两处宅基。

7、一宅多户,只有一个宅基证,面积超过4分仍按一户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的全非农家庭,出现房屋倒

塌等情况丧失房产的,经居(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和撤村并城办公室,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9、一户多宅的非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人口,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家庭)安置标准

1、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农业人口的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

2、“一头沉”新婚夫妇,非农一方户口迁入规划区的,可再以政策成本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号)

3、再婚“一头沉”,非农一方所带非农子女户口属规划区内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

4、规划区内非农人员的配偶为农业人口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业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

5、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业户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业户口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房屋补偿政策:伊滨区拆迁的房屋补偿金额分为房屋补偿金额、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房屋补偿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伊滨文〔2014〕37号)执行,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依据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号)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老人拆迁有什么政策

拆迁过程老人安置方案

老人拆迁费如何分配

老人拆迁获1150万

老人家拆迁房怎么分

老人的拆迁款怎么分

拆迁老年房需要什么条件

86岁老人拆迁

农村拆迁老年人如何安置

国家对拆迁老人怎么安置

拆迁老人补偿

动迁中老人优惠政策

老人拆迁有什么政策

老人拆迁费如何分配

拆迁后死亡的丧葬费

老人拆迁获1150万

拆迁老人房的规定

老人拆迁或300万

农村拆迁老人可以分几个平方

拆迁老人怎么办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农村老年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老人房屋拆迁如何来判拆迁费: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老人房屋拆迁安置房补偿,老年人安置房政策: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老年人拆迁补偿标准,农村拆迁老年人如何安置: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被光大集团征收拆迁补偿,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有什么优惠: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独居老年人拆迁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领社保的老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老年人怎么申请法律援助: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老年人拆迁补偿规定,70岁以上老人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老年人去世十年后,土地被征用,补偿金,其他子女不在一个户口有继承补偿的权利吗?,老人去世后房屋征地补偿款可否继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旧城改造拆迁律师,旧城改造拆迁过程中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出行便利: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2024年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2024年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24最新版

拆迁补偿的流程是什么?农村拆迁老年人如何安置: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六旬老人唯一住宅被强拆,安置房屋又被转卖,老年人生活唯一住房被强制执行了,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的流程是什么?农村拆迁老年人如何安置:今日在线补偿标准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关于涉及老年人拆迁事宜,拆迁过程老人安置方案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屈然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页面浏览:1395
文章编辑:屈然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上一篇:集体产权土地拆迁补偿标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下一篇:瑞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江西省九江市征地补偿标准(2023统一年产值)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更多>>

天津征收、拆迁律师团队

更多>>

圣运律师团队

首页 - 关于圣运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