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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在评估阶段,压低补偿的三颗雷很危险,您中了吗

更新时间:2025-03-12 22:41  发布:2024-11-10 18: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在评估阶段,压低补偿的三颗雷很危险,您中了吗,在房屋拆迁活动中,对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房屋价值评估也是房屋价格补偿的根本依据,因此您的补偿合不合理、高不高会受到直接影响。在拆迁实践当中,征收

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在评估阶段,压低补偿的三颗雷很危险,您中了吗

一、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在评估阶段,压低补偿的三颗雷很危险,您中了吗

在房屋拆迁活动中,对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房屋价值评估也是房屋价格补偿的根本依据,因此您的补偿合不合理、高不高会受到直接影响。在拆迁实践当中,征收方往往会在房屋评估的时候设置很多雷区,侵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很多被征收人因为误踩这些雷区,丢掉了高额补偿,非常可惜。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为大家讲讲征收评估的三颗雷,大家可以根据这些情况在房屋评估过程中做好充分准备,从而巧妙排除这些危险的雷区。

第一颗雷:征收部门不给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当房屋被拆迁时,很多被拆迁户常常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收到了一份评估报告,并且也落款了___评估机构。这样的评估报告就是权威的吗?答案肯定不是,被拆迁人是有权利选择评估机构的,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参与选定评估机构是不合法的。

律师排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未经被拆迁人选定仅由拆迁方选定,就已经侵犯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颗雷:未见评估人员就收到评估报告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拆迁户从头到尾都没有见到有人来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勘察、测量,就莫名其妙的收到一份房屋评估报告。你想想既然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没有见到实物就出具的评估报告能靠谱吗?

律师排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因此如果你的评估报告没有评估人员到现在勘察记录,这样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什么可信性,完全可以拒绝签收,并要求重新评估。

第三颗雷:现场评估人员没有评估资格

说到现场评估人员,也必须是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才行,不能是随便一个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就能进行现场评估的。

律师排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根据此条规定,开展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所以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在房屋进行评估时候,应该要求评估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否则可以拒绝被评估。

以上三个雷区是在房屋评估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不小心踩雷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拿到一份非常不合理的评估报告。因此,面对强势的拆迁方,被拆迁户一定要学会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可以申请有关部门查处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一、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实际价格

很多时候,被拆迁人在拿到拆迁评估报告时经常有这样的错觉,总觉得评估报告上体现出来的价值和自己心里的预期有比较大的差距。其实,在征地拆迁中,评估公司有意压低评估价格的事情并不少见。地方上的评估公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结构也难让人满意。

如何避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当我们面临征地拆迁时,一定要合理评估自己房屋的价值,做到心里有数。建议多查些资料,向房产机构做一下评估。不被征收方的套路陷阱所欺骗。如果评估不合理,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遇上评估过程中的这十种违法情形,你的补偿合理不了

首先,什么是拆迁评估以及拆迁评估的作用

拆迁评估是指在拆迁公告下发之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简单来讲,拆迁评估就是由一个独立、客观、公正的机构来判断:到底您的房屋价值几何。这是为被拆迁户争取合理拆迁补偿做铺垫的一个基础性程序。

当然了,拆迁评估不但是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利益,也是为了确保拆迁方的利益。在征收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为了争取各自最大的利益,往往会形成一种双方都不让步的僵局,这就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中间人帮助拨动天平砝码,而拆迁评估就承担了这样一个角色。

其实,让我们合理的补偿不再成为泡沫的前提,就是成功避开违法的评估报告。接下来,我们就来为大家列举出十个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的违法报告。我们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一定要仔细检查,看看这份决定你全部“身家”的报告究竟是不是违法的。

其次,评估过程中,有哪些违法的情形?

1、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明确得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据很多被拆迁人反应,自己家的房屋拆迁时,根本就没有收到任何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甚至评估机构上门进行房屋评估时才知道有评估这一回事。很多时候,拆迁方为了压低补偿甚至不给补偿,干预评估机构的选定,甚至不让被拆迁人自己选定,而是采取强行“硬塞”评估机构的做法。这种评估报告明显是偏向于拆迁方的。

2、未经实地查勘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所以评估人员必须到拆迁现场,实际了解房屋的位置、周遭环境等,实际查勘房屋的外观、建筑结构、装修、内部设施等状况。

但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入户丈量仅仅是“走过场”而已,全凭被拆迁人跟评估人员交谈,如果被拆迁人没有把装修、附属物等跟评估公司说全面,这部分的补偿自然就丢失了。甚至有些评估师采用了一种“闭门造车”的方法。连房子都没有见到,仅凭大脑想像就得到了评估结构,做出了评估报告。这种情况下得出的评估报告还能是合法合理的吗?

3、评估方法错误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有类似房地产有交易案例的,应当按照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选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如果在未来会有经济收益,就应该选用收益法评估,将被征收房屋的预计收益也算在补偿中;被征收房屋如果是正在施工建设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预计被征收房屋建成后的价值。

但在实际拆迁中,评估公司为了迎合征收部门或者为了自身操作方便,往往没有对上述几类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而是随意选择某一评估方法,进而导致评估价格严重偏低。

例如,某地区的土地在征收后,被开发成了商业区,因此获得了很大的利益。但是在拆迁时,评估人员为了省事,仅按市场法去评估,没有将之后的经济收益算在里面,这就致使被拆迁户拿不到后期收益的补偿,造成了损失。

4、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不准确

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对于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经常出现错误认定。例如:将商住两用房单纯认定为住宅房或商铺,将住改非认定为住宅,也会出现未进行实际测量就直接估算面积的情况。

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既然认定都是错误的,那么评估报告的还有什么合法性可言呢?

5、房屋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其中,“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由于房屋的价格除了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还受房屋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所以在评估中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建筑结构、新旧程度以及评估时当地房屋的平均交易价格等因素,根据房屋的具体实况给出合理的补偿。

但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往往会直接采用当地补偿政策中实际的规定,把不同区位、用途、结构的房屋定为同一个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构完全沦为拆迁方手中的一个工具,只是填写个数字而已,形同虚设,毫无价值可言。

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都是不同的,怎么能评估出一样的补偿价格?

6、没有依法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进行评估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装修价值赔偿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该另行评估。但在实践中,拆迁方大多都只对房屋进行评估,不会对装修另外评估,这就会导致被拆迁人的装修费用得不到合理补偿。

7、未依法经注册估价师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在房屋评估之后,很多被拆迁人拿到的只是一张评估公司的评估单,上面既没有评估师的签字,也没有评估公司盖章。这样的不正规、不合法的评估报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被拆迁人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很难提起相关法律程序。

8、评估机构没有给付完整的估价报告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八节规定:估价报告应做到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l封面;2目录;3致委托方函;4估价师声明;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6估价结果报告;7估价技术报告;8附件。

但是,实践中,评估机构只提供估价结果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估价报告。单单一个结果如何让被拆迁户信服呢?

9、没有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这就意味着,评估结束后,被拆迁户应当得到分户评估报告。但实践中,被拆迁户只看到了整体评估报告,却没有收到分户评估报告;部分被拆迁户得到了分户评估报告,其内容也极不完整,通常只有表格一张,极其简单。这两种情况都是严重违法的。

10、拆迁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录在案;特殊情况才可以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其他方式都是违法的。例如,有些拆迁方怕麻烦或者遇到被拆迁人不在家的情况时,会直接将评估报告张贴在被拆迁人的门口或者通过他人转交,这些方式都是不合法的。

房屋评估不合理如何应对?

事实上,在房屋评估过程中,上述几种违法情形并不鲜见。由于房屋评估结果对于我们获得补偿金额的多少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大家一定要小心,在没有确定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之前,千万不要签字!

为了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房屋得到合理、公平、公正的评估,我们爱土拆迁律师团建议大家:

1、在评估过程中,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例如:积极参与选定评估公司、配合评估人员入户查勘、对评估报告不满及时提起复核程序、对于评估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利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等。

2、在收到违法的评估报告之后,积极维护权益

(1)应当自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出问题,申请复核评估;

(2)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下发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一、补偿金额不合理的不能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我们律所接待咨询的当事人和代理的案件来看,实务中常常存在拆迁人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无视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给出的补偿金标准很低,甚至直接拿几年以前的补偿标准来应付被拆迁人。很多被拆迁人由于缺乏经验、不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稀里糊涂地就把协议给签了,导致利益受损。

三、征收补偿评估低怎么办

方法:

第一、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评估价格。

第二、当事人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政府征地补偿低怎么办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对土地进行征收时给的经济补偿太低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征收鱼塘怎么补偿

征收鱼塘是按养殖水面积补偿,根据水面的面积进行计算。《土地管理法》要求补偿鱼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鱼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四、减轻赔偿责任一般赔多少

法律分析:赔偿责任划分。按交通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先在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时,减轻其赔偿责任10%左右;如果都是非机动车或行人,直接按责任比例分担就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五、拆迁补偿评估中估价机构风险防范对策是哪些

内部风险防范措施: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于拆迁补偿评估业务面临的内部风险如上文所述,在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对拆迁评估技术人员的培训。首先,在拆迁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前必须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测量仪器的正确使用,这方面至关重要,因为目前我国许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情况下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拆迁评估时房屋面积需要估价人员现场测量,而房屋面积的准确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很大,也关系到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多评,亦不能少评;同时现场调查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包括现场调查的正确流程、现场调查的内容及调查表格的填写规范及填写时字迹清晰的要求等。其次,拆迁评估内业处理人员的培训,包括调查表格数据如何正确输入电脑,输入数据后输入人员至少要对输入的数据与相应的调查表核对1遍,在此基础上由其他内业处理人员进一步复核.在确定无误的情况下安全保管好输入的数据;出具估价结果报告人员的培训,其内容包括如何正确对估价对象合理定价及估价报告如何正确撰写。

2、估价机构对估价人员的责任与奖惩制度落实。拆迁补偿评估业务一般需要多入共同完成外业调查与内业处理工作。因此,必须清楚地划分拆迁评估人员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公司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措施:一是外业调查表格的填写规范要求。外业调查人员一方面必须在调查表格上详细规范地填写调查对象的相关内容,同时在外业调查表上填写调查时间、调查人员以及填表人员等相关信息,为防止以后调查表格填写内容出现问题可以追溯相关外业调查人员的具体责任,防止外业调查表格不填写相关调查人员时以后出现问题外业调查人员的相互推脱责任。二是内业处理时相关人员责任明确划分。这主要包括外业调查数据的电脑录入人员和撰写、审核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具体责任划分。数据录入人员需要在录入的电子表格上注明录入人员的姓名,而估价报告的撰写人员以及审核人员必须在估价报告转运表上填写相关估价人员姓名,特别在此强调,估价报告审核人员除了在估价人员估价报告撰写好之后认真审核,还必须加强估价报告纸质打印好之后的认真审核,确保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的客观合理。外部风险防范措施: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从事拆迁补偿评估时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委托方以及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2个方面。首先分析来源于委托方的外部风险分析。目前在我国,拆迁评估机构主要接受拆迁评估对象所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因为拆迁评估所涉及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一般较大。委托方的一些人员不排除可能受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的利益贿赂,为迁估价对象产权人争取不合理的利益,利用其是委托方的身份,干预影响房地产拆迁评估机构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房地产评估机构可能带来严重风险。同时,拆迁估价对象的产权人也可能为了获得更高的不合理的拆迁补偿,通过对拆迁评估业务委托方的一些人员以及估价机构拆迁评估人员进行利益贿赂,这同样也可能会对从事拆迁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带来灾害性的风险。对于此类外部风险。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做好防范内部风险的基础上,对估价机构从事拆迁评估人员进行外部风险防范教育,特别是要制定严格的公司制度,如果由于估价机构内部人员参与虚假拆迁补偿评估现象发生,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出台具体严厉的惩罚制度,对这类不遵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人员要剔除出估价行业,情节严重人员可能要进行刑事处罚。特别要强调,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外部风险防范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以身作则,在拆迁评估业务中坚持合法、公平、公正的评估原则,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违背职业道德和触犯法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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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拆迁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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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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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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