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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树林拆迁补偿标准,杉木林征收补偿办法

更新时间:2025-03-10 04:23  发布:2024-11-18 19: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槐树林拆迁补偿标准,杉木林征收补偿办法,杉木林征收补偿办法主要遵循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补偿办法:一、土地补偿费防护林地补偿费: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至800元。经济林(包括果园、桑园等

槐树林拆迁补偿标准,杉木林征收补偿办法

一、槐树林拆迁补偿标准,杉木林征收补偿办法

杉木林征收补偿办法主要遵循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补偿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

防护林地补偿费: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至800元。

经济林(包括果园、桑园等)和竹林补偿费: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至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至30000元计算。

特殊用途林(如国防林、实验林等)补偿费: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至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至2400元。

二、苗木补偿费

苗木补偿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至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至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至6000元。珍贵绿树苗的补偿费则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可双方面议。

三、“四旁”林木补偿费

“四旁”林木(即路旁、水旁、村旁、宅旁植树)的补偿费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至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的补偿费则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可双方面议。

总的来说,杉木林征收补偿办法涵盖了土地补偿费、苗木补偿费以及“四旁”林木补偿费等多个方面。具体补偿标准根据林地类型、林木用途以及被征用、占用的时间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杉木经济林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杉木经济林具体的补偿标准是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六百元,采穗圃每亩补贴三百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六百元。补贴的对象需要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最新林木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树木的补偿标准涵盖杨、柳、榆、槐树林等等许多种类。

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为: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未成林每亩2667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一、林木拆迁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林木拆迁注意事项

在执行征地的任务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允许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至暴力行为的,否则有关部门会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若遭遇不当待遇,请及时收集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等),方便后期的维权。

四、国家林木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六种: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松树砍伐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林地征用的四项费用其表述应该是: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代收,其它三项费用由被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的费用一般只有林木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而林地补偿费和大部分安置补助费归集体所得。具体每项的补偿标准各省均有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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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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