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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怎样多要钱才不违法呢,拆迁谈判中有哪些话不能说

更新时间:2025-03-09 13:52  发布:2024-12-19 03: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怎样多要钱才不违法呢,被拆迁人在拆迁谈判中不能说的话,一、我也不知道啊,你说的那些我们老百姓都不懂。二、爱怎么样怎么样,我就是不搬。三、我一定要到xx万,否则别想让我搬家。四、流血牺牲不可怕类的言论。这种言论就是很多的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

拆迁怎样多要钱才不违法呢,拆迁谈判中有哪些话不能说

一、拆迁怎样多要钱才不违法呢,被拆迁人在拆迁谈判中不能说的话

一、我也不知道啊,你说的那些我们老百姓都不懂。

二、爱怎么样怎么样,我就是不搬。

三、我一定要到xx万,否则别想让我搬家。

四、流血牺牲不可怕类的言论。

这种言论就是很多的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的时候,会觉得若为补偿故,一切皆可抛。流血流泪不可怕吗?拆迁律师认为还是很可怕的。之前发生的种种流血事

件,留下的也许是被解决的冤屈,但破碎和千疮百孔的家庭谁来弥补与拯救。拆迁律师特别奉劝各位一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也许出于一时的愤慨,采取相对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其实冷静下来思考,会发现绕开头脑发热的时期,会发现问题还是有解决的方式,维权要理智。直白的说一句,人不在了,要钱有什

么用呢?有人说,我就是要出了心里这口气,拆迁律师只想问问各位,敌未伤却先自损八百的方式,真的划得来吗?

二、拆迁谈判中有哪些话不能说

1、我也不知道啊,你说的那些我们老百姓都不懂。

这是很多的被拆迁人一定会说的一句话,说的时候自然是百般委屈,我见犹怜。对于拆迁领域的不了解,值得被原谅吗?当然,对于很多被拆迁人而言,没有遇到拆迁的话,拆迁在他们心中就是两个普通的字眼而已。即使是对于非专业的拆迁律师而言,拆迁领域也是陌生的。随着现在业务的精细化,律师们更加专注于自己的领域,所以请一位民事律师来进行拆迁维权也是很不现实的。

但是,被原谅就会被宽容吗?不是的,因为拆迁不会对你宽容,拆迁人更不会对你宽容。这时候怎么办?既然没有人施予怜悯,那么只能自强。多方的收集信息,弥补自身知识和经验的不足。但是在收集信息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辨别真伪,不要良莠不齐的一并接收。比如《2015年一号文件》,有多少人对此深信不疑,却不去想想这背后是不是真的有制定的可能性。咨询专业律师,获得专业帮助,这才是被拆迁维权的正确开始步骤。

2、爱怎么样怎么样,我就是不搬。

在拆迁谈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激化矛盾。我们是在进行谈判,不是吵架,此时不要过分的情绪激动。虽然拆迁律师很能体谅各位对于不公平的补偿方案的气愤,但是此时有理真的是在声高吗?拆迁律师想说真的不是的,因为有的时候声音越大,反而是越心虚的表现。

在我们的合理要求不能达到满足的时候,一定要记得,你现在就是喊破喉咙,补偿也不会随之提高到的。

3、我一定要到XX万,否则别想让我搬家。

为什么此时不让各位这样的进行报价呢。第一,随口的报价过早的暴露了自己的底线,后续再提升补偿也是很难达到的,此时的行为就是给自己设置了一块天花板,给自己的补偿设置了一个上线。

同时,随口的报价可能会有漫天要价之嫌,轻易的报价很容易让对方觉得这个补偿是高要了的。其实不论是什么样的补偿对方都会觉得这个补偿是高的,因此这不是一条上策。

那么什么是上策呢?那就是谈判的时候一定要多听少说,听到对方的报价和自己的实际损失进行比较与衡量,如果不能弥补你的损失,那么谈判也不要走向激烈的破裂。补偿不合理,那么我们就不要签字,在后续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

4、流血牺牲不可怕类的言论。

一、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三、拆迁如何谈判

法律分析: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没谈拢最后会怎样

根据法律规定,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这里,法律并没有赋予征迁人停止征迁的权利,在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只能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征收土地或者拆迁房屋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征迁人还是被征迁人,征迁均具有强制性,而不以任何一方的个人意志为转移。随意停止征迁显然违反了征迁的强制性。征迁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迁的实施意味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履行,是履行行政职责的表现。一味拖延征迁或者违法停止征迁显然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五、怎样和拆迁办的人谈判

法律分析: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我们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我们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我们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我们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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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怎样多要钱才不违法呢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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