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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教程,控制危险废物贮存时间

更新时间:2025-03-10 17:23  发布:2024-12-20 03:0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教程,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一:平台登录地址 二:系统介绍 平台登录网址 账号与密码:与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一致, 企业在申报的时候总会遇到各种问题,一 一列举,一 一解决。

拆迁教程,控制危险废物贮存时间

一、拆迁教程,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

一:平台登录地址
      二:系统介绍
      平台登录网址
      账号与密码:与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一致,
      企业在申报的时候总会遇到各种问题,一 一列举,一 一解决。
      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1.如何删除生产性产生源以及里面的危废信息(后面有截图)
      2.基本信息填报了,但是环保局导入的表格提示未完成,需要排查每一样信息
      3.危废类型不对,新增危废提示(危废已存在,不可重复添加)解决:例如粉尘后面加点 粉尘. 污泥.
      4.管理计划预览提交;有两个危废重复的,显示管理计划不正确,不可提交
      5.危废信息,环评信息,贮存设施,产生源(生产性的会生效,且不可删,废生产性只有提交状态。)
      6.月报怎么填报(只有产废入库,才会自动汇总数据)
      1.基础信息备案通过 以下图片(供参考辅助企业完成填报3张)
单位所有信息都要填,单位简介也要完善。每一项都要填,缺少一项都是未完成企业简介:如下
2.环评信息备案通过
环评信息这栏:环评文件都新增过去,状态是编辑状态3.危废信息与环评信息,管理计划一致,不需要新增,由系统导入、企业完成修改(处置企业新增管理计划,老系统只导入一次,审核通过1-3个工作日)
生产性的危废和非生产性的危废与环评一直,都是生效状态4.产生源信息填报,产生源名称要明显区分,状态为提交状态
5.如何删除产生源:6个步骤
6.贮存设施,打印贮存设施二维码,粘贴设施标识牌左侧或者右侧
7.自行处置利用设施,豁免危废请询问当地环保局
8. 管理计划(新)为老系统导入、提前做好代码变更,老系统管理计划变更(暂时流程)
      问题:管理计划提交预览失败,未按照公司填写,不太明白这个公式 解决:前年年底剩余的库存+上年产生的总量=上年转移的危废量+上年年底的剩余量(危废量在查看老系统月报) 新系统对应表3 ,表5,表7
      问题:管理计划提交预览有两个相同的危废,分别删除表3 ,表5,表7中的危废(删除不了的统一调整为0再删除)
9.每日台账信息
10.库存总览、查看入库信息
11.查看详情页面
12.统计报表
13.库存单据
14.危废动态管理系统模块(老系统停服务后会关闭次模块)
15.新系统转移与老系统转移并存(暂时)
16.新系统转移流程
关于新系统月度申报
新系统的月度申报分成四部分,分别是:废物申报,产品原材料申报,能源消耗申报,提交备案。
      申报流程:
      1。打开新系统,在申报登记中打开月度申报,点击新增,添加申报的月份,
2。进入到第一步废物申报,分别是废物类别,代码,名称,上月贮存量,产生量,调整量,转移量,利用处置量等系统会根据企业平时的操作,自动进行数据汇结,企业确认没问题后,进入到产品原材料申报。
3.第二步产品原材料申报需要手工填写,先点击新增,依次填写产品、原材料、产废。
4.填写好一个,保存后可继续点新增 ,直到填写完成,(没有产生的危废,不需要填写),确认无误后,进入到下一步,能源消耗申报。
5.第三步能源消耗申报,生产天数必须填写,其余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性的填写。
6.完成后进入到下一步提交方案。
7.确认以上填写的没有问题后,把提交备案,等待审核。

二、控制危险废物贮存时间

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必须采取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单位需提供危险废物样品分析报告,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能提供帮助,包括争取缓刑、拘役等较轻判罚,以及帮助争取更佳的刑事量刑结果。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毒气污染事故、爆炸事故和农药污染事故。

法律分析

一、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几年?

1、储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危险废物贮存的期限是1年时间,如果需要延长时间要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污染环境罪请律师有什么用?

1、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3到7年有期徒刑。如果后果不是很严重的话建议找个律师,因为污染环境最属于比较轻的罪行,如果积极避免损失并且主动赔偿的话甚至可以只判罚金,找律师的话可以尽量给犯罪嫌疑人争取缓刑或者拘役之类的;

3、刑事案件的量刑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是否有立功情节等因素来判定的,所有的情节都需要有相应证据证明。律师能尽力帮你争取到更佳的结果。

三、环境污染事故分类有哪些?

1、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排放不当导致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污染事故;

2、毒气污染事故。实际是上面事故的一种,由于毒气污染事故比较常见,所以另列,主要有毒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等;

3、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所引起的爆炸、火灾事故;

4、农药污染事故。剧毒农药在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使用不当所引起的泄漏所导致的污染事故。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储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且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如果需要延长贮存时间,必须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批准。对于犯污染环境罪的个案,律师的作用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争取较轻的刑罚或缓刑,并尽力寻求最佳结果。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毒气污染、爆炸事故和农药污染等不同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三、危险废物储存间规范化管理标准

法律分析:1.根据厂区规模大小和生产量大小,按标准、实际情况修建危险废物储存间,危废间需为相对封闭空间,并设置通风口,门窗完好,土地硬化并设置围栏门槛,做好三防(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2.每天对厂区和危废暂存间进行清扫,确保厂区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保证墙角、生产设备不得有粉尘和边角余料,危废入储存间,生活垃圾入手收集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四、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5.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7.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8.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9.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10.各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1.标识管理

a.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b.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2.申报登记制度

a.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向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登记。

b.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法律分析: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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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的步骤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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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马诺君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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